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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关于在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成立能源工作组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关于在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成立能源工作组的框架协议


  为促进中德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一致同意在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成立能源工作组,并就此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成立能源工作组的目的是:
  1.在能源政策、能源研究及技术等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
  2.协调双边能源合作事宜;
  3.推动两国企业在能源领域进行合作,通过制定和实施共同项目,支持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和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目标的设定旨在改善和扩建可持续的能源基础设施,为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环保的能源供应。

第二条


  能源工作组的合作范围包括:
  1.能源战略、能源政策和能源法规;
  2.常规和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太阳能和水能);
  3.能源输送和分配;
  4.煤及相关议题,包括资源型城市的转型(产煤城市);
  5.提高能源效率,特别是在建筑节能领域;
  6.能源领域的环境保护;
  7.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

第三条


  定期(一年一次)在两国轮流召开能源工作组会议。在会议中,双方经一致同意确定合作的具体措施和活动;
  合作的可能形式举例如下:
  1.政府层面磋商;
  2.学习班和研讨会;
  3.展会和展览;
  4.学者、专家及企业间的经验交流;
  5.代表团互访。
  能源工作组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报告其活动内容。

第四条


  中方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方主管部门为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双方各任命一位联合主席,并任命一位专家作为组织安排方面的联络人。所有活动与措施均由双方一致同意后执行。如无其他协议,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发生的费用。必要时双方可以请其他机构和企业参与。

第五条


  双方实施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须遵循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双方均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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