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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中文本)

  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及主管法院认可阿拉伯文版的雇佣合同。雇主不应对雇佣合同的条款进行任何修改,除非这些修改对劳务人员更为有利并且经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批准。

第十四条


  在卡塔尔签订的雇佣合同应经中国驻卡塔尔大使馆确认,并经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批准;在中国签订并经批准的雇佣合同应经卡塔尔驻中国大使馆批准。

第十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主管机构将监督本协议各条款的施行。
  二、如果雇主和劳务人员出现关于雇佣合同的争议,应向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主管机构提出,以得到和解。如果和解未能达成,该争议应提交卡塔尔的主管法律机构。

第十六条


  雇佣合同将在规定的有效期满日终止,无需提前通知。如果雇主希望延长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劳务人员并与其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根据卡塔尔金融法规,劳务人员可以将其工资汇回中国。

第十八条


  双方应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每方成员不多于3人,其职责如下:
  一、协调双方政府执行本协议,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二、如就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应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困难。
  三、回顾卡塔尔的就业机会,包括卡塔尔发展计划、这些计划下的工作机会、劳动类型和级别及所需技能等有关信息,以及中国公民利用这些信息的意愿。
  四、如有必要,提出总结和修改全部或部分协议条款的建议。
  联合委员会应在两国轮流每年开会一次,也可以在必要时开会。

第十九条


  修改本协议应经双方政府同意,并遵守缔结本协议所要求的相同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条

  本协议应经双方批准并自互换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除非一方在本协议到期前6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协议有效期将延长相同期限,并依此法顺延。
  作为证明,经各自政府授权,我们在下面签名,表明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于2006年6月23日在多哈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卡塔尔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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