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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中文本)

  招聘申请应列明所要求的资格、经验和专门技能、可能的合同期限、详细的雇佣条件,尤其是工资、服务年度津贴、试用期、交通和住宿设施、医疗待遇及所有可能影响劳务人员决定是否签署雇佣合同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希望赴卡塔尔工作的劳务人员办理医疗检查、护照和旅行证件提供便利,并向这些劳务人员提供关于在卡塔尔工作条件、日常生活开支和居住标准的信息。

第八条


  卡塔尔政府可采取措施,在雇佣合同到期后将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送回中国。当不再有雇佣的必要时,也可在合同到期前采取相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权益将根据雇佣合同期限或卡塔尔劳动法,按合同满期支付。

第九条


  如果劳务人员在卡塔尔的存在与卡塔尔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相悖,卡塔尔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遣返上述劳务人员。此举不应对雇佣合同或卡塔尔劳动法规定的劳务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卡塔尔政府应向中国驻卡塔尔大使馆通报上述情况。

第十条


  一、劳务人员初次到卡塔尔工作,雇主应承担其从中国到达在卡塔尔工作地点的全部旅费,并在雇佣合同到期后承担其离开卡塔尔的旅费。雇主也应根据雇佣合同承担劳务人员休假期间的双向旅费。上述费用不包括护照费。
  二、除非雇主自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雇主可不承担劳务人员回国的费用:
  1.劳务人员在雇佣合同期满前辞职;
  2.根据卡塔尔劳动法第61条,因劳务人员过错而有必要予以解雇,且无需警告或支付服务年度津贴。

第十一条


  一、在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条件和规定应在每个劳务人员与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同中确定,该合同应与本协议后附的雇佣合同范本保持一致。合同应包括工作权利、义务等基本条件,有关权利、义务应与本协议和卡塔尔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二、雇佣合同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正本一式四份,一份交由雇主保管,第二份由劳务人员保管,第三份由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保存,第四份由中国驻卡塔尔大使馆保存。

第十二条


  雇佣合同应包括雇主为劳务人员提供的住宿条件及类型,或支付住宿补贴,以及劳务人员医疗待遇等方面义务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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