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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
  期望加强友好关系,
  寻求规范卡塔尔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活动,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
  “雇主”是指根据卡塔尔法律成立,并依本协议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法人或自然人。
  “劳务人员”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由中国经营公司派遣,在卡塔尔工作一段特定时期,并在合同期满后返回中国的中国劳务人员。
  “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应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定,执行本协议。

第三条


  从中国招聘劳务人员及劳务人员在卡塔尔的入境和雇佣,应遵守两国现行有关法律和程序。

第四条


  一、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通报欲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卡塔尔雇主的招聘申请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将利用现有资源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满足卡方需求。
  二、如果卡塔尔雇主希望招聘并雇佣具有特定资格的中国劳务人员,应在向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出的申请中做出特别说明。
  三、卡塔尔雇主,无论是自身,或通过授权其雇员为代表,或通过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授权的招聘办公室,均可办理选拔中国劳务人员并安排劳务人员到卡塔尔工作的各种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应为中国经营公司与雇主的合作提供便利,并保护劳务人员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中国经营公司应满足卡塔尔雇主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需求。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卡塔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卡塔尔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卡塔尔雇主应通过名单上的经营公司招聘中国劳务人员。中国经营公司应根据雇主要求,向雇主提供合适的劳务人员供其选拔。雇主和经营公司应根据两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规定双方在劳务人员招选、培训、派遣、接纳、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卡塔尔驻中国大使馆只为中国经营公司名单中的经营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办理相关签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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