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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第102号建议书)

  (ⅱ)职工就餐购物照价付款;

  (ⅲ)饮食设施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可由雇主支付,也可由就餐职工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通过就餐购物时提取;

  (b)关于娱乐活动:

  (ⅰ)雇主为娱乐活动建造、租赁或提供所需的房舍及户外场地设施,购置必要的器材,承担供暖、照明、清扫、捐税、保险和维修等一般性开支;

  (ⅱ)添置娱乐用品等日常开支由使用者提供,可定期缴纳会费,可每次收取入场费,也可利用比赛门票收入或别的方法。

  26.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里,如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社会经费可以由主管当局确定以税收方式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提供,该基金由等量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管理。

  27.(1)当雇主向职工直接供应伙食时,收费应该合理,雇主不得赢利;可能出现的盈余应列为专款专帐,可用于弥补亏空,也可用于改善职工伙食,视具体情况而定。

  (2)当职工伙食及其他食物由经理或包伙人供应时,定价应该合理,不得使雇主赢利。

  (3)当饮食服务由集体协议或企业特别协议作出规定时,第(1)款提到的专款专帐应由劳资双方机构管理,或由工人自己管理。

  28.(1)凡工人个人不愿使用福利设施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他们分担服务费用。

  (2)在工人必须分担福利设施费用的情况下,不得分期付款,也不得拖欠。

八、交通工具



  29.根据本国和当地的习惯,凡工人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规定设立适当的停放场地。

  30.凡公共交通不敷使用或其服务时间与上下班时间不相符合,致使许多工人上下班感到特别困难者,雇工企业应努力促成当地公交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31.当工人遇到的交通困难主要由于某段时间乘客过多和车辆阻塞所造成,从而不可能得到克服时,雇用这些工人的企业经与有关工人、运输和交通部门,必要时并与其他企业磋商后,努力调整或错开整个企业或一些部门的上下班时间。

  32.在采取别的办法尚不足以保证工人有使用方便的交通工具时,企业本身应向工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

  33.在某些国家、地区或工业部门,如公共交通数量不足或使用困难,而企业又不提供交通工具者,经雇主与有关工人协议,企业应向工人支付交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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