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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第102号建议书)


  (2)设施至少应包括:

  (a)具有适当防寒或防暑设备的场所,减少因气候冷热造成的诸多不便;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c)足够数量的适用桌椅;

  (d)加热食品和饮料的适当用具;

  (e)足够数量的、清洁的饮用水。

  D.流动食堂

  12.在劳动场所的布局十分分散的企业里,当没有令人满意的其他设施时,应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流动食堂,向工人出售适当的饭菜。

  E.其他服务

  13.应采取专门措施,为倒班工人提供设施,使他们能适时就餐和饮用饮料。

  14.凡在购买食品和饮料及供餐等服务设施不足的地方,应采取措施为工人提供以上这类设施。

  F.服务设施的使用

  15.除本国法律为了健康理由作出的规定外,工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必须使用饮食服务设施的义务。

四、休息条件



  A.坐椅

  16.(1)凡工人在劳动期间有时可以坐下而工作不受影响者,企业应向他们提供坐椅,特别是对女工和青工。

  (2)为此设置的坐椅应有足够的数量,并靠近工人的工作岗位。

  17.(1)在企业中,凡大部分工作可坐着进行,而并无妨碍者,必须向有关工人提供坐椅。

  (2)为此安放的坐椅,其式样和大小应以舒适和不妨碍工作为宜;必要时应增设脚垫。

  18.不论本国法律对工人使用坐椅是否作出规定,各国的主管当局应准许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就设置和维修坐椅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当工人可采取坐姿从事大部分工作而并无妨碍时,更应提供适当的坐椅。

  B.休息室

  19.(1)考虑到劳动性质和其他相关环境和条件,工人在工作时间内需要短暂休息而又没有其他方便条件的企业,应在适当地点设立休息室。尤其,对工作特别繁重、在工作时间需作短暂休息的工人,对倒班工作的工人,更应有专用休息室,以满足他们的需要。

  (2)本国法律在它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应授权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在某些企业或企业集团设置休息室,如若上述主管当局根据就业条件和环境认为需要在那里设置休息室的话。

  20.为此规定的休息室至少应包括:

  (a)具有适当防寒或防暑设备的场所,减少因冷热气候变化造成的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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