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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83号建议书)

  13.为维持地层稳定,根据公约第7条(c),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宜措施以便:

  (a)监视和控制地层运动;

  (b)如属必要,对采矿工作面的顶板、侧壁和地板提供有效支护,所选择的采矿方法可以按制地层塌陷的区域除外;

  (c)监视和控制露天矿山的边坡,以防止物料掉入或滑入矿坑和伤及工人;

  (d)保证密封墙、防火水池、尾矿坝和其它此类贮水设备合理地设计、建造和管理,以防止物料滑落或塌陷的危险。

  14.根据公约第7条(d),单独的通往地面的手段应尽可能相互独立;应为危险情况下工人的安全撤离作出安排和提供设备。

  15.根据公约第7条(f),工人进入的所有矿山井下作业面和如属必要其它区域,应以适当方式通风以保持下列空气条件:

  (a)爆炸的危险消除或减至最低程度;

  (b)考虑到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对工人体力的要求,工作条件是适宜的;以及

  (c)符合有关粉尘、瓦斯、辐射和气候条件的国家标准;在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雇主应考虑国际标准。

  16.公约第7条(g)提及的要求制定操作计划和程序的特定危害可包括;

  (a)矿山火灾和爆炸;

  (b)瓦斯突出;

  (c)岩石突出;

  (d)水和半流质涌入;

  (e)塌方;

  (f)地震运动的敏感区域;

  (g)与在接近危险地点或特别困难地质条件下的工作有关的危害;

  (h)通风损失。

  17.根据公约第7条(h)雇主可采取的措施,如属可行应包括禁止人员向井下带入任何可引起火灾、爆炸或险情的物品、物体或物质。

  18.根据公约第7条(i),如属适宜,矿山设施应包括足够的防火和避灾室以供紧急情况下工人的躲避。此种避灾室应易于识别和进入,尤其是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

  19.公约第8条提及的应急计划可包括:

  (a)有效的现场应急计划;

  (b)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和撤离工人的规定;

  (c)应急程序和使用设备的适当培训;

  (d)对公众和环境的适当保护;

  (e)向适当机构和组织提供信息并与之协商。

  20.公约第9条提及的危害可包括:

  (a)空气中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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