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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83号建议书)

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第183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5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82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和建议书、1965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和建议书、1965年未成年人体检(井下作业)公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1988年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90年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考虑到工人需要并且有权利,在制定和实施与他们在采矿业面对的危害和危险有关的安全与卫生设施时,了解情况、接受培训、被真正咨询及参与其过程,认识到预防采矿业引起的、影响工人或公众、或损害环境的任何死亡、受伤或健康危害是极为重要的,意识到需要在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其它有关机构间进行合作,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发布的有关文件、操作规程、规程和指导方针,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矿山安全与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1995年6月22日通过下列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Ⅰ.一般规定



  1.本建议书的各项条款补充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以下称“公约”)的各项条款,并应与公约条款协同实施。

  2.本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矿山。

  3.(1)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会员国应制定、实行并定期检查关于矿山安全与卫生的连续性政策。

  (2)公约第3条规定的协商,应包括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就工时、夜班和倒班工作对工人安全与卫生的影响进行的协商。会员国应在此种协商后采取关于工时、尤其是最长每天工时和最短每天休息时间的必要措施。

  4.主管机关应拥有具备适当技能的、充分合格和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足够的技术和专业支持,以便对公约所涉事务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保证国家法律和法规的遵守。

  5.应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

  (a)国家和国际一级矿山安全与卫生信息的研究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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