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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第120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

一、实施范围



  1.本建议书适用于下述一切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不管它们属于政府还是属于私人:

  (a)商业机构;

  (b)其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其中包括自由职业者的办公室;

  (c)既不在第2条所述的范围之内,也不在有关工、矿业、运输或农业部门中实施的有关卫生的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定所提及的范围之内: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室工作的其他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

  2.本建议书也适用于下述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

  (a)提供个人服务的企事业、团体和行政机构;

  (b)邮电部门;

  (c)新闻出版单位;

  (d)旅馆和膳宿公寓;

  (e)饭店、俱乐部、咖啡馆和其他消费场所;

  (f)演出单位和大众娱乐机构以及其他文娱部门。

  3.(1)需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的基础上,划分适用于本建议书的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和其他一切单位的界线。

  (2)在无法肯定本建议书是否适用于某一企事业、团体或行政机构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作出决断,或按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和实际情况的方法处理。

二、实施办法



  4.鉴于各国的条件和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本建议书的各项规定可按如下办法加以实施:

  (a)国家立法;

  (b)订立集体协议或有关雇主和工人之间订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

  (c)仲裁决定;

  (d)主管当局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同意的其他任何办法。

三、养护和清洁



  5.工作场所、工人走动的地方、卫生设施和供工人使用的其他设施以及这些地方的设备均应认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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