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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非工业)建议书(第79号建议书)

1946年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非工业)建议书(第79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十九日在蒙特利尔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的某些提议,并经通过有关工业和非工业部门雇用的未成年人就业体格检查的一些公约,并经决定把建议书作为对这些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建议书。

  考虑到一九四六年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为关于保护青少年健康使之免受不适当的职业造成危害的体格检查条例奠定了基础,但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考虑到在允许各会员国为使体格检查制度纳入其行政体制的总框架内而作一些适应性调整的同时,应注意以合理的方式统一实施公约,使公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青少年;

  认为应向各会员国介绍某些国家的经验证明行之有效并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方法,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在国内条件一俟允许时立即执行下述条款,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向国际劳工局提交关于实施措施的报告。

一、条例实施范围



  1.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应适用于下述公、私企业和部门,或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部门的一切工种:

  (a)商业单位,包括送货上门的部门;

  (b)邮电部门,包括邮件递送的部门;

  (c)在办公室工作为主的机构和行政部门;

  (d)新闻机构(编辑部、报刊、发行部门、递送部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的零售点);

  (e)旅馆、膳宿公寓、饭店、俱乐部、咖啡馆和其它消费场所以及家庭佣工;

  (f)以医治或收容病人、残疾人、穷人和孤儿为宗旨的机构;

  (g)对外演出和大众娱乐机构;

  (h)流动销售摊贩以及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从事的其他一切行业;

  (i)在属于工业、农业和海上作业的其他一切工作和部门。

  2.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承认,各会员国可以不将家庭企业列入该公约的实施范围,这些企业里只是家长与其子女或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一起从事对青少年健康无害的劳动;在不损害公约承认的此项权利的情况下,考虑到某些一般说来无害的工种可能会对一些缺乏从事个别工种的必要能力的人造成危害,各国政府应尽力使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执行有关就业体格检查的条例,而不管企业内部成员之间有无亲缘关系。

二、体格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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