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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移民工人公约(补充条款)(第143号公约)


  第5条

  第3、4条规定的措施尤应确保不论劳动力走私活动的组织者在哪个国家从事这种活动都能受到追究。

  第6条

  1.应根据本国立法制订有关规定,以便有效地侦察移民工人的非法就业现象,并对移民工人的非法就业行为,对涉嫌本公约第2条所指以就业为目的的非法移民活动以及对为赢利或非赢利目的蓄意帮助此种移民活动的行为,规定并实行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制裁措施,直至判处徒刑。

  2.当一名雇主根据本条的规定成为被追究对象时,应有权提供自己属善意的证据。

  第7条

  为防止和消除上述非法现象而制定立法和采取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时,应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并应承认它们有能力为此目的采取主动行动。

  第8条

  1.在移民工人为了就业目的合法居留于某国的条件下,不得因其失去工作本身而被视为处于非法或不正常地位,不得因丧失工作而撤销其居住证或者趁机撤销其工作许可证。

  2.因此,该移民工人应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特别是在就业保障、重新安置就业、救济行动和职业调整方面。

  第9条

  1.在不损及旨在控制就业移民活动的措施并保障移民工人依照本国有关立法得以入境和被雇用的前提下,如果发生该立法未被遵守和移民工人无法获得正常地位的情况,该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应享有原来的就业曾赋予他的在报酬、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方面的平等待遇权。

  2.在上款所指权利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人应有机会或个人或通过其代表向一主管机构就自己的权利提出申诉。

  3.在移民工人或其家属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遣返费用不应由工人或其家属承担。

  4.本公约并不阻止各会员国给予在本国非法居住或工作的人员以居留和合法就业的权利。

第二部分 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0条

  凡本公约业已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对作为移民工人或其家属合法处于该国领土的人员制订并实施一项国家政策,以便通过符合国情和习惯的方式,促进和保障其就业、职业、社会保障、工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和集体自由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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