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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就业建议书(第125号建议书)

1965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就业建议书(第125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九届会议,并注意到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适用于矿山并包含有关未成年人雇用条件的条款,并考虑到某些方面提出补充性标准乃适宜之举,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矿山井下作业雇用未成年人条件的各项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五年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就业建议书。

一、定义



  1.(1)就执行本建议书而言,“矿山”一词系指一切以开采地下物资为目的,并雇用人员在井下工作的公私企业。

  (2)本建议书中有关矿山井下工种和作业的规定适用于采石场的地下工种或作业。

二、执行方法



  2.本建议书可以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仲裁判决或司法决定的方式,或以符合本国实际并适合本国国情的任何其他方式执行之。

三、健康



  3.被雇用或被指定将受雇于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培训规划应包括有关如下内容的理论与实际教育:矿山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可能遭受的危险,卫生和急救,为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需采取的预防措施。该项教育应由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负责。

  4.雇主在雇用一未成年人或委派他从事某项特定井下任务时,应对他讲清此项工作包含的事故和致病的风险,以及保护措施和设备,安全规章和急救手段。这些指示应在适当的间隔时间内反复重申。

  5.(1)安全员、安全代表、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和企业中任何其他负责安全与卫生的机构,以及国家监察部门,应特别重视旨在保护矿山中被雇用或从事井下作业的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2)在这些措施中,须规定为每一矿山制定一项切实可行的、包括如下内容的安全计划:

  (a)为防止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可能带来的危险并改善条件而作的规定;

  (b)适当的培训、监察和调查事故与预防事故的手段;

  (c)由雇主出资初次提供并经正常损耗后更新为工作的性质及执行该工作的条件所必需的劳保服装和装备,并强制未成年人使用该服装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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