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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八日第45/158号决议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关于人权的各项基本文书,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内载的原则,

  又考虑到在国际劳工组织体制内拟订的各项有关文书内载的原则和标准,特别是《关于移徙就业的公约》(第97号)和《关于恶劣情况下的移徙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公约(第143号)、《关于移徙就业的建议书》(第86号)和《关于移徙工人的建议书》(第151号),以及《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公约(第29号)和《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

  重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内载的原则的重要性,

  回顾《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四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各项有关禁奴的公约,

  回顾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劳工组织的目标之一是保护非在本国就业的工人的利益,铭记该组织在有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事项方面具有专家知识和经验,

  认识到在联合国各机关内,所进行的有关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人权委员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在其他国际组织内,

  又认识到一些国家在区域或双边基础上在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个领域各项双边和多边协定的重要性和效用,

  认识到移徙现象的重要性和规模,涉及到千百万人和影响到国际社会中的许多国家,

  意识到移徙工人的流动对各国和有关人民的影响,并愿意建立规范,通过接受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待遇的基本原则,或可帮助协调各国的看法,

  考虑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由于离开了他们的原籍国以及在就业国逗留可能遭遇到困难等等原因而面临的脆弱处境,深信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尚未在世界各地得到充分的确认,因此需要适当的国际保护,

  考虑到移徙往往对移徙工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本人造成严重问题,特别是由于家庭分散的原因,

  铭记移徙过程中所涉及的人的问题在不正常的移徙中更为严重,因此深信应鼓励采取适当行动以期防止和消灭对移徙工人的秘密移动和运输,同时保证他们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

  考虑到没有证件或身分不正常的工人受雇的工作条件往往比其他工人不利,并且考虑到一些雇主认为这正是雇用这种劳力的一个诱因,以便坐享不公平竞争之利,

  并考虑到如果所有移徙工人的基本人权受到更为广泛的确认,雇用身分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做法将会受阻,并且给予身分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某些其他权利,将可鼓励所有移徙的人和雇主尊重并遵守有关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和程序,

  因此深信需要制订一项全面的、可以普遍适用的公约以重申并建立基本规范,对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提供国际保护,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除此后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念、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商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任何区别。

  2.本公约适用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个移徙过程,包括准备移徙、离开、过境和整个逗留期间,在就业国的有报酬活动以及回返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

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移徙工人"一向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

  2.(a)"边境工人"一词指在一邻国保持惯常住所并通常每日返回或至少每星期返回一次该国的移徙工人;

  (b)"季节性工人"一词指其工作性质视季节性条件而定并且只在一年内的部分期间工作的移徙工人;

  (c)"海员"一词包括渔民在内,指受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注册船舶上工作的移徙工人;

  (d)"近海装置上的工人"一词指受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管辖范围的近海装置上工作的移徙工人;

  (e)"行旅工人"一词指其惯常住所在一国但由于其职业性质须在另一国或另外一些国家从事短期逗留的移徙工人;

  (f)"项目工人"一同指为就业国所接纳在规定时间内完全从事其雇主在该国所进行特定项目工作的移徙工人;

  (g)"特定聘用工人"一词指以下情况的移徙工人;

  (一)由其雇主送往就业国并在限制和规定时间内从事某一特定工作或任务者;或

  (二)在限制和规定时间内从事需要专业、商业、技术或其他高度专门技能的工作者;或

  (三)应就业国雇主的要求,在限制和规定时间内从事暂时或短期的工作者;

  且该人于获准停留期届满时,或在此以前如不再承担该特定任务或从事该工作时,必须离开就业国;

  (h)"自营职业工人"一词是指从事非属雇用合同的有报酬活动,通常是单独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通过此种活动谋生的移徙工人,以及经就业国适用的立法或双边或多边协定承认为从事自营职业的任何其他移徙工人。

第3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

  (a)国际组织和机构派遣或雇用或一国外派或在其境外雇用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的入境和身分由一般国际法或特定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加以规定;

  (b)一国外派或在其境外雇用或代表一国参与发展方案和其他合作方案的人员,他们的入境和身分由与就业国达成的协定加以规定并且按照该协定他们不被视为移徙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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