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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植物保护与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传入和蔓延,保护两国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缔约双方经贸关系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定。
  (六)“限定物”是指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七)“植物检疫证书”是指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第二条 加强合作
  一、缔约双方应加强合作,促进双边农产品贸易。同时应加强有害生物的控制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传入另一方。
  二、加强在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领域,特别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未经缔约另一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三、为加强在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领域的行政管理,交流科研成果及工作经验,特别是为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对等的原则下,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研讨会和年会。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在访问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三条 边境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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