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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除贷款业务中固有的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外,国际信贷业务还包括国家风险,这指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风险。当向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时,由于这种贷款一般没有担保,国家风险可能最明显。在向公共或私人部门提供贷款或进行投资时,将国家风险考虑在内十分重要。国家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转移风险”,即当借款人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不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何,有时借款人都可能无法得到外币。
  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按照既定的会计准则,这类风险在银行的交易活动中最明显,不管它们是与债务和股本工具有关,还是与外汇或商品头寸有关。市场风险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外汇风险。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造市者向客户公布牌价并持有各类币种的敞口头寸。在汇率波动剧烈时,外汇业务内在的风险特别是外汇敞口头寸的风险会增大。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对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影响银行的赢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其主要形式有:(1)重新定价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到期日(对固定利率而言)的不同及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对浮动利率而言);(2)收入曲线风险,产生于收入曲线的斜率和形状的变化;(3)基准风险,即当其他重新定价特点相同时,因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产生的风险;(4)期限性风险(即期权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中的或暗含的各种期限权风险。
  尽管这些风险是银行业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但严重的利率风险会给银行的赢利水平和资本带来巨大的威胁。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中,客户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地管理利率风险,管理这一风险也显得更加重要。在利率开始放松管制的国家,对该风险应予以特别注意。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在极端情形下,流动性不足会使银行资不抵债。
  操作风险
  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映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
  法律风险
  银行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这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同时,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有可能发生变化。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法律风险的影响。
  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声誉风险对银行损害极大,因为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它能够维护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B.审慎法规与要求的制定与实施
  必须要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内在的风险。在确保银行管理做到这一点方面,监管者起着关键的作用。监管程序的一个重大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这类审慎法规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银行业不断变化的特点要求监管者定期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查现有要求的适用性及制定新要求的必要性。
  1.资本充足率
  原则6 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股权资本用于以下几个目的:为银行股东提供持久的收入来源,为银行提供持久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提供业务发展的基础;使股东相信银行的管理既安全又稳健。制定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降低存款者、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方遭受损失的风险,有助于监管者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监管者要制定出最低的资本比率,鼓励银行高于最低要求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和其他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因素,监管人员应对个别银行制定高于最低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标准,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来及时恢复最低资本。监管者还应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施加额外的限制。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就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达成协议(注12)。许多国家也已经采纳了该协议的内容或类似的内容。资本充足率协议对银行的两类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它考虑到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不同程度的信贷风险;二是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
  资本充足率协议界定了为监管当局所接受的各类形式的资本,强调了需要有规模适度的“核心资本”(在协议里称为一级资本),其内容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以及现已公开的从留存收益或其他盈余(即:股票溢价、留存利润、一般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中划拨的准备金。公开的准备金还包括满足下列标准的各类资金:(1)划拨的资金应出自税后留存收益或调整各项税收后的税前收益;(2)划入和拨出的资金必须在银行公开的帐目上单独公布;(3)资金可随时用于弥补损失;(4)损失不能从上述资金中直接冲销,必须从资金损益帐户中冲销。协议同时还承认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在协议中称为二级资本),如各种准备金和混合型资本工具,它们是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被列入资本计量体系中。
  资本协议还根据相对风险大小规定了表内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数。权数的基本框架尽可能地简单,仅有5个权数,分别是:0,10%,20%,50%,100%。
  根据其风险资产的种类,协议对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注13)。这一要求按并表的原则计算(根据监管者的要求,也可针对单个银行)(注14)。必须强调这些比率应被视为最低标准,而且许多监管者应采取比该协议更高的比率、适用更严格的资本定义或更高的风险权重。
  2.信贷风险管理
  (1)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
  原则7 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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