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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监管人员必须有能力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这项工作应包括审查银行的直接和非直接控制者、主要的(注7)直接或间接股东,还应包括审查控制者过去所有的银行、非银行企业、他们在商界声誉、所有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以及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财务支持的能力。作为审查其声誉的一部分,监管人员还必须确定初始资本的来源。
  如果银行是附属于一家更大的机构,发照和监管当局应当确保其所有权形式和组织结构不至构成问题的来源,并消除银行和储户受到大机构内部其他单位各类活动不良影响的风险。对银行主要股东的其他权益和有关实体的财务状况也应当进行审查,以免银行被其所有者当成被迫提供资金的工具。在审查企业集团的附属机构和报批银行的结构时,发照和监管当局应当确保银行的组织结构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能够确定对稳健银行业务负责的人员,并确保他们在企业集团内部有充分的自主权,能够迅速地对监管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出反映。最后,发照和监管当局应当有权防止形成妨碍有效监管的附属公司和组织结构。这包括主要机构设在缺乏监管和实行保密法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同样的所有者控制几家具有平行结构的银行,并且不存在常见的公司关系,因而无法实施综合并表监管。
  B.经营计划、控制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
  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对银行申请从事的业务及经营策略进行审查。经营计划应对银行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与分析,并制定银行长期的业务策略。申请者还应描述银行内部的组织和控制情况。审批机构应当确定这些安排是否与其计划的战略相一致,也应当确定是否已经制定出完善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以及是否安排了充足的资源。这应包括确定已建立了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职责明确的管理结构,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独立检查的董事会,独立审计和检查执行情况的部门),并将遵守“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必须明确营运结构不会妨碍整体或综合监管,监管者能够充分接近管理层以获得信息。基于这一原因,对于当地注册的银行,发照机构应该明确建议银行的总部应座落在发照国(见第五节)。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审批过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推举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注8)的能力、品行和资力进行审查。发照部门应掌握推举的每一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信息,从而审查每一位及其人员整体的银行经验、其他业务经验和个人品行及有关专业经验。对管理人员的审查应涉及有关背景情况的审查,确定以前的行为(其中包括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理情况)是否暴露出在业务能力、判断能力及品行方面存在问题。关键是银行推举的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良好的银行工作经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变动应随时通报监管者,监管者有权反对危害存款人利益的任命。
  D.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财务预测
  发照部门应审查报批银行的预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应对照银行提出的战略计划审查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支持它所提出的战略计划,特别要考虑到开办费用和在业务初期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另外,发照当局应当审查预测是否是统一的、现实的,拟议中的银行是否是可行的。在大多数国家,发照部门已经规定了初期所需的最低资金规模。审批机构还应考虑股东在银行开业后是否具备在必要时提供额外资本的能力。如果是一家公司作为大股东,那么就要审查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中包括资本金状况。
  E.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外银行时,需事先征求母国监管者的同意(见第六节B部分)
  当国外银行、国外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或(接受某一监管机构监督的)外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在本地建立新的银行或分行时,发照机构要考虑该机构是否已达到了巴塞尔有关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注9),特别要指出,要在得到该行或该银行集团的母国监管人员同意后才可批准发放经营执照。东道国当局还要考虑母国是否有进行综合监管的能力(注10)。在审查是否有能力进行综合监管时,东道国发照当局不仅要考虑母国监管制度的性质和范围,还必须考虑申请者或申请集团的结构是否会妨碍母国和东道国开展有效监管。
  F.银行股权的转让
  原则4 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除审批新银行外,银行监管者应控制任何关于银行未来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以及超出一定限额的所有权增加和变化的信息,如果不能满足与批准新银行相一致的各项标准,监管者则应有权制止这种投资,或制止行使这些投资所享有的投票权。有关高于银行外部持有股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和投票权的情况均应通报银行监管当局(注11)。所有权变更的审批限额可高于这一比例。
  G.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原则5 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建立标准,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其附属组织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在许多国家,一旦银行获得执照,它即可从事允许进行的各项活动或银行执照上注明的任何业务。自然,有些收购与投资只要在监管者或银行法规的限额内即可自动获得批准。
  在其他情况下,根据监管者的要求,银行在从事收购或投资业务前需事先通知监管者或得到监管者的同意。在这类情况下,监管人员要确定银行组织是否有足够财力与管理能力进行收购,以及现有的法规是否允许进行这类投资。监管者应当明确哪类投资及哪类金额的投资需要事先批准,在什么情况下需事先通报。而那些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活动或相对银行资本总额较小的投资只需事先通报即可。

第四节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A.银行业的风险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银行监管者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信用风险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活动。贷款活动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或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贷款人,也存在于其他表内与表外业务,如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中。由于银行未能及时认定发生问题的资产、未能建立准备金注销这部分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一切都曾造成严重的银行问题。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大额风险暴露反映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并且是造成银行问题的常见原因。大规模的贷款集中还可能发生在特定的行业、经济部门和地区,持有对同样的经济因素(如高杠杆交易)十分敏感的同类借款也会造成同样的问题。
  如果控制不当,有关借款人信用水平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关联贷款(即向在所有权、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方面与银行有关联的个人或公司发放的贷款)可能造成重要问题。关联方包括银行的母公司、大股东、附属机构、关联机构、董事和部门经理。由同一家族或集团控制的公司之间会发生相互联系,在这些或类似的情况下,这种特殊关系会导致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由此招致更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国家和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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