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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4.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5.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建立标准,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审慎法规和要求
 
 6.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金及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9.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序;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1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13.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14.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15.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犯罪所利用。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续。
  19.监管者必须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20.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信息要求
 
 2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正式监管权力
 
 22.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
  跨国银行业
 
 23.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这些银行组织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外国分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
  24.并表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
  25.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第一节 简介



  对银行组织的有效监管是稳健的经济环境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这是因为银行体系在支付及组织分配储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管的责任是确保银行谨慎运营并保持足够的资金和储备抵御业务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作为公共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所提供的,它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虽然有效的银行监管成本很高,但监管不力的成本则更高。
  在制订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时,应考虑下列基本的概念:
  --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 
  --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依靠适当的机构结构和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责任分工)(注4),以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督作用以提高市场的约束作用;
  --为有效执行其任务,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现场和非现场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以及贯彻其决定的能力;
  --监管者必须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妥善管理其面对的各类风险;
  --审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并依此来分配监管资源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内容之一;
  --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源去承担风险,包括足够的资本、稳健的管理和良好的控制制度和会计记录;
  --尤其在银行跨国经营时,与其他监管者的密切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这一体系能以合理的成本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要。通常必须认识到在监管所提供的保护和金融中介的成本之间存在着矛盾。对银行和金融体系降低风险的要求越高,监管的内容就越细,所需的成本就越高,最终势必对创新与资源配置造成负面影响。
  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处理倒闭和承担成本的方式带有一定政治色彩,涉及到要用多少公众资金来支持银行体系的决策。因而,这些问题可能不在银行监管者的职责范围。不过,监管者必须制定出处理有问题银行的适当安排。
  有效的监管需要一些基础条件。如果这类基础条件不具备,监管者要说服政府创造这些条件(并在设计和开发这些要求方面发挥作用),这些问题在第二节作了讨论。
  在一些国家,银行发照和对银行的持续监管由不同部门管理。不管由谁负责,发照程序和持续的监管应遵循同一标准,这也是本文件的核心内容。因而,第三节讨论了一些在发照过程中应强调的原则和问题。
  前面提到的和第三至第六节详细讨论的核心原则,将构成建立稳健监管体制的基础。实施这些标准时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这些标准本身在各类情况下都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每个国家应根据当地银行市场的特点、风险和整体状况建立监管体系。此外,银行监管是一个动态函数,必须反映出市场的各种变化。监管者为此必须做好准备,根据新情况定期评估他们的监管政策和做法,为了开展工作,他们需要一个灵活的法律框架。

第二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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