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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修订)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及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及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及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及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及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
  --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
  及
  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及
  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及
  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
  及
  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
  及
  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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