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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

  关于跟单托收中包括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该项托收指示书中必须载明在承兑后抑或在付款后将商业单据交给受票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D/A/orD/P)。如无此载明,商业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交付。

付款

  第十一条
  遇有单据是用付款所在国的货币(当地货币)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书中另有规定,提示行必须在当地货币支付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而该项当地货币应依照托收指示中所规定的办法能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遇有单据是以付款国以外的货币(外国货币)支付,除非在托收指示书中另有规定,提示行必须在有关外国货币支付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而该项外国货币应能够依照托收指示书中规定立即汇出。
  第十三条
  关于光票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付款地现行法律准许部分付款的限度和条件下,才可以接受。但单据仅在全部款项业已收到时才能交与受票人。
  关于跟单托收的部分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书内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提示行才能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行仅在全部款项已收到后才能把单据交与受票人。
  在任何场合下,只有符合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两者之一的规定后才能接受部分付款。
  部分付款如一经接受,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的款项(如有各种手续费和(或)开支和(或)费用,则在扣除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发出指示书的银行予以支配。

承兑

  第十五条
  提示行应负责查看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在表面上是否完整和正确,但对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

期票、收据和其他类似的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提示行对期票、收据或其他类似的支付凭证的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权签署的权限概不负责。

拒绝证书

  第十七条
  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要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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