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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统一规则

  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委托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
  i.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
  ii.由委托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
  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可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转手送交代收行。
  银行代委托人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时,其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负赔偿的责任。
  第四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第五条
  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除非事先征得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为收货人。
  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便在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给受票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对此项货物仍由发货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

提示  

  第七条
  除了委托行和代收行被授权可加贴必须的印花(除另有指示,该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以及作出必要的背书,或加上为托收业务习惯上所需要的任何橡皮戳记或其他用以识别的标记或符号,单据应按交来时的原样向受票人提示。
  第八条
  托收指示应载明受票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该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在其自身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的前提下,尽力查明其确实地址。
  第九条
  遇有即期付款的单据,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付款。遇有即期付款以外的远期付款的单据,在要求取得承兑时,提示行必须毫无延误地提示要求承兑;当需要付款时,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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