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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4)混合(债务/股本)资本工具,这包括一系列的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结合特性的工具。它们明确的范围因国而异,但是它们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缴足金额的;
  --它们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
  --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得用于分担损失(这不同于常规的次级债务);
  --虽然资本工具会带来支付利息的责任,而且还不能削减或延期(不象普通股的股息和红利那样),但是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推迟支付这些利息(类似于累积优先股)。
  具有这些特性的累积优先股,可包括在这个范畴里。此外,下述列举的工具也有资格包括在内: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法国的经常变动的参予证券和从属证券,德国的GENUSSSCHEINE,英国的循环从属债务和优先股以及美国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债务资本工具,可包括在(5)项中。
  (5)次级长期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五年期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在最后的五年期里,每年累积折扣(扣摊提)20%,以反映这些工具价值缩减的情况,并以之作为继续投资的来源。与(4)项包括的工具不同,这些工具通常不同于分担继续从事交易的银行的损失。由于这种原因,这类债务最多不能超过第一级资本的50%。

  附录二 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

  0%(1)现金。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4)用现金或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0,10,20,或50%(各国自定)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20%(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
  (4)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50%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100%(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定值和以此通货融通的除外,见前面所述)。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
  (7)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他的资产。

  附录三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

  该风险资产比率建议的架构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分析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信用换算系数的使用详见下表(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除外)。这些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的规模,信贷敞口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贷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用信用换算数乘以资产负债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见附录二)
 工具
               信用换算系数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一般  100%
负债保证(包括为贷款和证券
提供财务保证的备用信用证)
和承兑(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
背书)。
2.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  50%
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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