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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为便于参考,第45--50段描述的安排,以表的形式总结于附录四。
  (Ⅱ)实施
  51.本文件所述的安排应尽早在全国范围实施。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结构和现存的监管安排,其监管当局将决定采用和实施这些建议的方式。在一些国家,经过协商,资本结构的变化可能相对较快地被接受,而无须采取立法程序。另一些国家可能要用较长的程序,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通过立法来实施变革。在适当时候,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还须保证,他们自己国内的法规与共同体本身在这个领域的立法建议是一致的。各成员国在实施标准比率的时间上,不应有任何因素导致不协调。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在其现存的制度并行情况下正式或非正式地实施本报告提出的结构安排,当然是在过渡的开始时期。这样,在国家整个的制度正式发生较大变化之前,可帮助银行抓住时机开始必要的调整过程。

  附录一 资本基金中有关资本的定义

  (1992年底实行,见附录4,过渡期安排)
  一、资本成分
  第一级(1)实收股本/普通股;
  (2)公开储备;
  第二级(1)非公开储备;
  (2)资产重估储备;
  (3)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
  (4)混合(债务/股票)资本工具;
  (5)次级长期债务;
  在受到下列限制的前提下,第一级与第二级加总,可包括在资本基础中。
  二、限额与限制
  (Ⅰ)第二级(附属)资本的总额将不得超过第一级资本成分总额的100%;
  (Ⅱ)次级长期债务将不得超过第一级资本成分的50%;
  (Ⅲ)在普通准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包括反映较低资产值或潜在但不能确认的帐面损失总额部分,该普通准备或储备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个百分点。
  (Ⅳ)有潜在收益而未实现的证券(见下)形式的资产重估准备金需打55%的折扣。
  三、从资本基础中扣除
  从第一级:商誉
  从总资本:(Ⅰ)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
  注意:假定对银行集团实施以综合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风险资产比例规定。
  (Ⅱ)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由各国当局自行处理)资本中的投资。
  四、资本成分的定义
  (Ⅰ)第一级:仅包括永久的股东权益(已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普通股票和永久性非累计优先股)和公开储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它盈余,例如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相增加的)。就综合帐户来说,这还包括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这种资本的基本定义,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计优先股。
  (Ⅱ)第二级:(1)只有在监管机构接受非公开储备的情况下,非公开储备可有资格包括在附属资本之内。在一些国家,允许银行将这部分保留利润作为非公开储备。
  除了该储备金不在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标明外,非公开资本储备应与公开储备的质量一样高,因此,它不应与任何贷款损失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自由、即时地被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该非公开储备的定义,不包括资产负债表上所持有证券的低于市价(见下)而产生的隐蔽价值。
  (2)重估储备以两种形式出现。第一种形式,在一些国家,允许银行和其他商业公司不时地重估它们的固定资产(一般是它们自己的商业楼宇,以和变化的市值保持一致)。其中一些国家,重估的数额以决于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重估,作为一种重估储备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第二种形式,隐藏的价值或潜在的重估储备可能是以历史的成本价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持有的股票证券。
  这两种类型的重估储备都可包括在第二级资本内,但条件是必须慎重估价资产,并充分反映价格波动和被迫抛售的可能性。在潜在的重估储备中,对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与市值的差额要打55%的折扣,以反映这种形式的虚拟资本潜在的变化(风险)和象征性税收费用。
  (3)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储备金:用于防备目前还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在损失一旦出现时可随时用以弥补,因此,应包括在附属资本成份内。用于对某项特别资产或已知负债所受损失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内。此外,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储备金中如包括一笔数额,是反映资产低估的或者是反映潜在但还没有确定的损失的,然而已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出来,那么,这种准备金或储备金在资本中的比例,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特殊或暂时情况下,最高可达到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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