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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5)同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如:汇率、利率调换、期权和期贷业务)这类合约所承担的相应数额的信贷风险可按照下述及附录三中提及的两个方法中的一个方法计算出来。
  43.对于上述(5)项目需要特别处理,其原因是银行并不承担其合约全部面值的信贷风险,如果对方违约,损失的仅是用于替换现金流动的成本。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国接受下述做法,即对这些科目估测信贷风险的正确方法是按照市场的价格计算目前的替换成本,然后加一个系数以代表在合约余期内潜在的风险。但是,一些成员国担心这一方法与我险衡量总架构中其它方法的一致性问题。那些方法仅大致划分了资负表内项目间的相对风险,尤其是表外项目目前仅构成全部风险的很小部分的银行的相对风险。这些成员国偏爱使用另一种方法,即根据每项合约的种类和期限,以每项合约的本金面额为基础的转换系数构成的衡量办法。委员会决定允许成员国在这两种方法中取一。有关这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可参阅附录3。
  Ⅲ、目标标准比率
  44.根据磋商和对架构的初步测试,委员会同意目前应建立最低标准,到过渡期结束时,预计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将普通达到这个标准。委员会还同意,所建标准的水平,应与永久保证所有国际银行能有一个坚实基础的资本比率的目标相一致。因此,委员会确定,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委员会希望到1992年底,成员国的国际银行应达到这个共同的最低标准,从而让那些需要时间达到这个水平的银行有四年半左右的过渡期作必要的调整。委员会充分认识到,从目前已根深蒂固的资本定义及衡量方式朝着一种新的国际认同的标准过渡,不会一帆风顺,也不会很快成。从目前致1992年底的整个期间内,都可以着手进行调整,而目前比率低于8%的银行不必仓促行事。
  Ⅵ、过渡与实施安排
  (Ⅰ)过渡
  45.委员会同意作出一些过渡的安排,以保证个别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比率并努力达到最终目标标准,同时过渡期的目的还在于实施循序渐进的调整,并在现时差异颇大的监管体系中逐步采用新的安排。
  46.过渡期将从本文公布的日期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应完全达到该标准(见下述第50段)。此外,到1990年底,还应达到一个中期标准(见下述49段)。
  47.最初不设立正式的标准或最低水平。然而,委员会总的意见是,对于那些资本水平较低的银行,应鼓励它们尽快增加资本。委员会不希望个别成员国银行现行的资本标准有所降低。因此,在过渡期内,所有需要改善资本水平以达到中期和最终标准的银行,不应降低(即使是临时地)其现行的资本水平(增加新资本过程中可能发生波动)。一些国家认为,通过实施风险资产比例总架构措施和过渡安排达到5%的水平,应是那些较低资本银行在短期内设法达到的合理水平。当然,个别成员国可在过渡期开始时自己设立和宣布他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作为该国所有的银行在达到中期和最终目标标准之前的初步目标。为了使在调整的开始阶段至1990年底期间,采取的评估和比较进展程度既考虑到现行的监管体系又考虑到新的安排,委员会与个别监管当局最初将以下面48段中提及的内容作为衡量的基准。
  48.在过渡期初衡量银行的资本状况时,核心资本的比例可包括附属资本成份,但最多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成份的25%,至1990年底减少到10%。此外,至1992年底的整个过渡期内,在个别当局可能实施更加严格的政策的情况下,长期次级债务可以包括在附属资本的成份内,不受数额限制,而把商誉从第一级资本成份中扣除的做法亦可延期实行。
  49.到1990年底,将有一个7.25%的中期最低标准,其中最少一半为核心资本。然而,在1990年底到1992年底期间内,所要求的核心资本成份内,附属资本的成份不能超过10%。这意味着到1990年底,核心资本成份最低比例约为3.6%,其中一级成份应总共至少约3.25%。此外,从1990年底开始,普通贷款损失准备,或普通准备金,即包括反映较低资产值或潜在还未能确认的帐面损失的这部份数额,将被限制在风险资产的1.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为2.0个百分点的水平上,算在附属资本成份内。
  50.到1992年底,过渡期结束,最低标准将是8%,其中核心资本(第一级,股本和准备金)最少为4%,附属资本成份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成份中的长期次级债务不超过第一级资本的50%。此外,到1992年底,附属资本成份内的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或普通准备金(特征已在49段描述)将被限制在1.25个百分点,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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