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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Ⅲ)它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它资产。
  29.这种权数架构尽量简单,并且只有5个权数--0%,10%,20%,50%和100%可供使用。在决定各类资产的不同权数时难避免会有粗疏的判断,因此不应将此权重替代订定各种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商业判断。
  30.关于权数计算的结构详见附录二和附录三,这个结构有六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
  (Ⅰ)权数结构的风险分类
  31.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是信贷风险,即对方不能还款的风险。但是还有许多其他种类的风险,如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资产过于集中风险等。这个架构的重点则放在信贷风险和信贷风险中的更深层面--国家转移风险方面。此外,个别国家监管部门还有权确定其他的风险类别,例如有些国家希望对外汇交易的敞口头寸或投资风险的某些方面保留一部分权重。现阶段尚未考虑在权数结构内对其他种类的风险的处理方面建立统一标准。
  32.委员会考虑,希望能建立另外的权重来反映对持有固定利率的本国政府证券的风险,这种利率风险无疑在一家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全部活动中都会显现出来。目前,委员会已决定个别国家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对国内政府债权的权重,使用0或较低权重(如对所有证券或即将到期的一年以下的证券规定10%的风险权数,对一个以上的证券规定20%的风险权数)均可。但是,所有成员国都同意对利率风险作进一步的研究。如果在适当时候,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使得建立一种对整个行业衡量利率风险的方法成为可能,那则应考虑在使用信贷风险权重衡量利率风险的方法成为可能,那么则应考虑在使用信贷风险权重衡量方法时,实施适当的控制方法。目前,对该可能性的探索工作正在进行。
  (Ⅱ)国家转移风险
  33.在涉及有关国家转移风险时,委员会意识到:设计一种将国家转移风险也考虑在风险资产比例架构中的理想方法是很困难的。在较早的咨询文件中,提出了两个可选择的方案供会员国参阅和商讨。第一方案,是简单地区别对国内机构(中央政府,官方部门和银行)和对外国的债权;第二方案,则是在选择一组信誉较高的国家的基础上进行区分。
  34.在咨询期间,十国集团的银行协会提交给委员会的意见多数倾向于赞成第二种方案。为支持其赞同观点,他们向委员会提出三点论据;第一,简单区分国内/国外贷款的作法实际上是忽视了不同国家之间转移风险各不相同的现实,有必要广泛区分工业发达国家和非工业发达国家的信誉,并将转移风险包括在风险衡量的架构内,尤其是这个为国际性银行而设的架构之内是十分重要的。第二,按国内/国外贷款类别区分方法不能反映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而缺乏较细的划分将会使国际银行没有兴趣持有主要国家中央政府发行的证券,作为抵补他们的欧洲货币负债的流动资产。这样一来,以国内/国外贷款区分法将会同风险加权架构一个重要目标--鼓励审慎的清偿能力的管理相对抗。第三,是最重要的一点欧洲共同体国家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即对所有在欧洲共同体国家内银行,中央政府和官方部门的贷款应获得同等待遇。这意味着,如果实施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令人不满意的不对称情况,即在使用国内外贷款区分法时十国集团中的七个共同体国家与非共同体国家采取不同的形式。
  35.根据上述论点,委员会决定挑选一组国家作为运用不同加权系数的基础。这组国家应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和/或者是已与国际货币基金达成与其贷款总安排相关的特别放款安排的国家。下文将这一组国家简称OECD。
  36.下列加权结构是在上述决定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OECD国家中央政府的贷款风险权重为0%(如果本国监管机构愿意将利率风险考虑在内,可给予低的风险权数);对于OECD国家中非中央政府的公共部门的贷款给予一个低的风险权重(见下文(Ⅲ));对于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也给予0%的权重(如果本国监管机构愿意将投资风险考虑在内,则可予以低的权数),但上述贷款必须是用本币计值贷放和筹借的。它反映了这类贷款在获取和转移方面可避免外汇风险。
  37.关于银行同业间债权的处理。为了保持国际银行同业市场上资金的效率和流动性,对在OECD成员国家和非成员国家注册的银行的短期债权一视同仁。但是,委员会对下列债权则予以区别对待,即:一方面是以惯常的管理流动性资金的方式在银行同业市场存放的短期资金;这类资金风险通常较低。另一方面是通常与某种特别交易相关的对银行的长期境外贷款,这类贷款有较大的转移或信贷风险。因此,对所有银行的贷款,不论该银行在何处注册,只要该笔贷款剩余偿还期在一年内,其风险权数都将为20%;对于在OECD成员国内注册银行的较长期贷款也将给予20%的风险权重;而对于在OECD以外的注册银行的较长期贷款则给予100%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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