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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制定)


                  引言
  1.本报告展示了巴塞尔委员会几年来为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而努力的成果。委员会于1987年12月间发表建议后,在十四集团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咨询,而且该提议的文本也在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内传阅。资询的结果,对原来的提议作了一些修改。目前的这份报告是委员会的一个声明,所有成员国均已同意,该报告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衡量架构以及各国监管机构所愿意施行的最低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架构及标准已得到十四集团中央银行总裁的赞同。
  2.为了尽快实施上述提议和标准,希望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现在着手准备报告,提出其在本国实施该协议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本文件正在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传阅,其目的是鼓励十国集团以外的其他国家也能对本国从事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施用该架构。
  3.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规例的工作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新架构应能使国际银行业系统更健全、更稳定;第二,新架构应是公平的,而且在各国银行的使用中有高度的一致性,以便消除国际银行间目前存在的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委员会指出,各银行对其原始提议的评论,反映银行对架构的总形态及基本原理的欢迎态度和对该架构在各国的运用时应尽可能统一观点的支持。
  4.在近期的咨询过程,巴塞尔委员会与在布鲁塞尔的欧洲共同体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欧洲共同体同时正在尝试建立一个将在共同体内信贷机构适用的共同清偿比率,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在巴塞尔通过的架构与欧洲共同体应用的架构之间的一致性。委员会虽然已经注意到共同体的条例是针对一般信贷机构而设计的,而委员会的架构则以叙做国际业务的银行为主要对象,但还是希望这两方面能够统一起来。
  5.在建立本文件所阐述的架构的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寻求制定一套概念合理的原则,同时适当注意每个成员国家现行管理及会计制度的特点,委员会认为该目标已实现。资本架构规定了一个过渡期,使各个国家有时间通过灵活的安排对现存的环境进行调整。
  6.该架构在被运用过程中,允许各国在某些极为有限的方面(尤其是一些风险权重)有一定程度的自决权。整体比率上的这种差异的影响可能不重要,差异的存在不意味着放弃基本目标。为了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委员会将在今后对本架构运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讨。
  7.应该强调,该架构用以为国际业务活动的银行确立资本的最低标准。各国的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自行作出安排确立较高标准的资本。
  8.还应强调,以该架构衡量的资本充足比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评估银行实力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本文件中论及的这个架构,主要是用来评估与信贷风险(即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有关的资本,但在监管机构全面评估资本充足率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证券投资风险亦应考虑在内。委员会正在检验评估这些风险的各种可行的途径。此外,如果孤立地以资本比率作判断,可能会对银行相对实力的评估提供错误的引导。银行的相对实力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以及银行对其价值有怀疑的资产所持有的资本外准备金的水平。由于认识到资本和准备金之间的密切关系,委员会将继续监控各个成员国银行的准备金政策,并努力促进各国的准备金政策象其它监管事项一样趋向统一。在评估各成员国银行统一资本标准的进展时,委员会将认真地考虑各国银行在订定准备金的方式上的差异。
  9.委员会意识到,各国为税收目的,对呆帐准备以及从留存收益中提取资本储备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报表均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一些国际银行的真实资本状况的可比性。统一各国的税务制度,虽然可取,但这是委员会力所不能及的,因此这里没有提到税务方面的考虑。然而,如果它们影响了不同国家的银行业系统的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委员会则会对这些税收和会计方面的事情予以检讨。
  10.委员会打算把该架构应用于银行时以综合报表为基础,包括其从事银行金融业务的附属机构。同时,委员会承认,银行的所有制结构以及它们在各种金融集团中的地位正在经历着一场大的变革。为了保证目前银行的所有制结构不应使银行的资本地位有所削弱或使银行遭受其股东组合部分带来的风险,委员会将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条规,继续审视这些方面的进展,以确保银行资本的质量。至于上边提到的几项要进一步做的工作,尤其是金融集团的投资风险和综合监管,欧洲共同体已经或正在从事同样目标的工作,并与委员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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