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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序言

  认识到牛奶及奶制品对很多国家经济(生产、贸易和销售)的重要性;
  认识到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出口者和进口者的共同利益而避免过剩和短缺,以及把价格稳定在公平的水平上的必要性;
  注意到奶制品的品种的繁杂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注意到以大幅度波动为特点的奶制品市场的状况以及进出口措施的增多;
  考虑到改进奶制品部门的合作,有助于扩大世界贸易及其自由化的实现亦有助于1973年9月14日通过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的《东京宣言》中达成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目标的执行;
  决心尊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的目标的过程中,有效地贯彻上述《东京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
  参加本协议的各国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根据1973年9月14日通过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的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目标为:
  在市场条件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达到与日俱增的自由化;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条 产品范围
  1.本协议适应于奶制品部门。依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规定,本协议中“奶制品”包括如下品种:
                               海关合作理事会
                               税则目录
  (1)牛奶和奶油(新鲜的、不浓缩或不加糖)        04·01
  (2)牛奶和奶油(能存放的、浓缩或加糖)         04·02
  (3)黄油                        04·03
  (4)奶酪和奶干                     04·04
  (5)酪素                      EX35·04
  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1)项所建立的国际奶制品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执行本协议的目标和各条款,如认为本协议有必要适用到其它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包含本条第1款所列的奶制品品种的其它产品。
  第三条 资料
  1.参加国同意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情况以及个别奶制品的世界市场情况所需要的资料。
  2.发展中的参加国要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为了使这些参加国改进其情报机构,发达国家和力所能及的发展中参加国要对它们提出的技术援助的要求给予同情的考虑。
  3.根据理事会拟定的方式,参加国依照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及贸易的过去的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资料。参加国还要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和多边的承诺,并尽早公布可能影响国际奶制品贸易的这种政策和措施的变动。本款的规定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妨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公共的或私人的特定企业的合法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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