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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正案

  “说明:为了在货物申报单中充分表述包装数量和种类,船东和其他有关方应确保对货物使用外包装。如果货物是在托盘上,应说明托盘上包装件的数量和种类。如果托盘上的货物未包装,应使用托盘上货物的数量和说明。”
  3 将推荐做法2.5.2改为:
  “2.5.2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一般应仅对不具备免除海关费税条件或被禁止或受限制的船员物品提供细节。”
  4 用下列取代便运表格4方框2中的内容:
  “不具备免除海关费税条件或被禁止或受限制的物品。”

第3节 人员抵离港口

  A.人员抵离港口
  1 增加新的标准3.3.3和新的推荐做法3.3.4如下:
  “3.3.3标准 旅客和船员在接受允许入境某国的检查之前,其监护和照管应仍由船东负责。
  3.3.4推荐做法 旅客和船员在接受检查之后,无论该检查为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如果有关人员处于公共管理当局的人身监管之下,公共管理当局在他们获准入境或认为不可入境之前均应负责其监护和照管。”
  2 将现有的标准3.3.3重新编号为3.3.5并增加薪的标准3.3.6如下:
  “3.3.6标准 如果发现不允许入境的人员公共管理当局应在不造成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通知船东并与船东就遣返安排进行协商。船东负责不允许入境人员的遣返费用,并且,如果该人员返回由船东监护,则船东负责将他/她迅速遣返至:
  —— 登船国;或
  —— 该人员可允许入境的任何其他地点。”
  3 将现有的标准3.3.4重新编号为3.3.7。
  B.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结关的措施
  1 以下列内容取代标准3.15.1:
  3.15.1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应鼓励船东在船舶登乘点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旅客持有接受国或过境国所要求的管理证件。”
  2 插入新的标准3.15.2如下:
  “3.15.2标准 如果发现不允许人境或从某国被遣返的人员,不应阻止船东向其追回因不允许入境而产生的费用。”
  3 将现有的推荐做法3.15.2重新编号为3.15.3。

第4节 货物和其他物品的抵达、逗留和离开

  A.通则
  1 将推荐做法4.3改为:
  “4.3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鼓励海运货物码头的拥有人和/或经营人为特殊货物(如贵重物品、易腐货物、人的遗体、放射性货物和其他危险货物以及活的动物)适当配备储存设施;在海运之前,海运货物码头堆存一般和特殊货物以及邮件的地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予以保护,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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