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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正案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正案
(1999年9月9日以FAL.6(27)号决议通过,2001年1月1日生效)

第1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C.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1 将推荐做法1.4升级为标准并改为:
  “1.4标准 当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便利结关时,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和其他有关方(船东、装卸公司、海港和/或货物代理等)按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交换数据,包括《关于主管机关、商务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UN/EDIFACT)的联合国标准》。”
  2 将现有的标准1.5改为:
  “1.5标准 所需的任何书面形式的结关单证,如果是采用数据处理技术制作的,只要单证字迹清楚、符合《便运公约》的单证恪式,且含有所需信息,公共管理当局应予接受。”
  3 将现有的标准1.6改为:
  “1.6标准 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结关时,公共管理当局要求船东和其他有关方提供的信息应限制在《便运公约》的要求范围内。”
  4 将推荐做法1.7的开始句改为:
  “1.7推荐做法 在计划、采用或修改结关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时,公共管理当局应:”
  5 将现有的标准1.8改为:
  “1.8标准 在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结关时,公共管理当局应鼓励海运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使用此技术,但对于未使用此技术的经营者不应降低服务水平。”
  6 增加新的D章“非法贩运毒品”如下:
  “D.非法贩运毒品
  1.9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应争取与船东和其他有关方做出合作安排,以便提高其打击毒品走私的能力。可在《海关合作委员会*(注*:自1994年以来为世界海关组织。)谅解备忘录》及其相关指南的基础上做出此类安排。
  1.10标准 作为合作安排的一部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船东和其他有关方得到了敏感性的商务和其他信息,对此类信息应予以保密。
  1.11 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使用风险分析来提高其打击非法毒品活动的能力,以便促进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动。”

第2节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B.单证的内容和目的
  1 在推荐做法2.3.1的第(a)款第5项和第(b)款第4项的“标记和号码”前插入“集装箱标识,如果合适”的文字。
  2 在推荐做法2.3.1的文字中增加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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