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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

  (b) 1976年¨月19日在伦敦签订的《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议定书》和
  (c) 1990年3月29日在伦敦签订的修正《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在本议定书按第20条对该国生效之时生效。

第18条 具有一种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



  1 如果一国有两个或多个对本议定书所涉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则它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其所有地区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多个地区,并可在此后随时提交另一声明对该声明做出修改。
  2 任何此种声明均应通知秘书长并应明确说明本议定书适用的地区。
  3 就做出此种声明的当事国而言:
  (a) 对船舶登记国和,就强制性保险证书而言,发证或认证国的提及应分别解释为指船舶登记的地区和颁发或认证证书的地区。
  (b) 对国家法律要求、国家责任限额和国家货币的提及应分别解释为对该有关地区的法律要求、责任限额和货币的提及;和
  (c) 对法院和对在各当事国中必须承认的判决的提及应分别解释为对有关地区的法院和对在该地区中必须承认的判决的提及。

第19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1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由将对本议定书所辖的若干事项的管辖权转让该组织的主权国家构成,可签署、批准、接受或加入本议定书。为本议定书当事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该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本议定书所辖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范围内应具有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具有的表决票数应等于其为本议定书当事国并将有关事项的管辖权转让给它的会员国的数目。如果其会员国行使了表决权,则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3 如当事国数目在本议定书中有关时,包括但不限于本议定书第20和23条,区域一体化组织不应被算作为当事国的会员国之外的一个当事国。
  4 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向秘书长做出声明,指出其为本议定书签署国或当事国的会员国已将管辖权转让给它的本议定书所辖事项以及对该管辖权范围的任何其他有关限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将本款声明中指明的管辖权分配的任何变化,包括新的管辖权转让,立即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按本议定书第24条提供任何此种声明。
  5 为本议定书当事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会员国的当事国应被假定为对在第4款中未具体声明或通知将对其的管辖权转让该组织的本议定书的所有事项具有管辖权。

第20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10个国家对其做出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向秘书长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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