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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4)有义务向其发送人进行退款的银行,在其直接向前手发送人进行退款的范围内履行了义务。该前手发送人的任何后手银行亦在同样的范围内履行了义务。
  (5)根据本条有权得到退款的发端人,可从根据本条有义务进行退款的任何银行处,在该银行尚未退款的范围内索回退款。有义务进行退款的银行,在其直接向发端人进行退款的范围内,履行了义务。负有义务的任何其他银行亦在同样的范围内履行了义务。
  (6)如第(4)款和第(5)款影响银行根据任何协议或资金划拨系统的任何规则享有的权利或承担义务,则该两款不适用于该银行。
  第15条 少支付的更正
  如果接收银行执行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少于其接受的支付命令的金额,那么除非此种情况是扣除收费的结果,该银行有义务就以上差额签发一项支付命令。
  第16条 多支付的归还
  如果贷记划拨已完成,但接收银行执行的支付命令的金额多于其接受的支付命令的金额,那么该银行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有权从受益人处索回以上差额。
  第17条 利息责任
  (1)如贷记划拨已完成,则未遵守第8条第(2)款义务的接收银行,对受益人负有责任。该接收银行的责任为就未遵守义务而导致的迟延期间,支付支付命令的金额的利息。如此种迟延仅涉及支付命令的部分金额,则责任为支付迟延的金额的利息。
  (2)第(1)款规定的接收银行的责任可通过向其接收银行支付或通过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解除。如一家接收银行接收此种支付,但不是受益人,则该接收银行应将利息利益交下一家接收银行,或,如该接收银行是受益人银行,则交受益人。
  (3)如果发端人因贷记划拨完成的迟延已向受益人支付利息,那么发端人可在其支付的利息的范围内,索回受益人根据第(1)和第(2)款有权得到但并未得到的利息。发端人银行和后手各接收银行,如不是根据第(1)款负有责任的银行,可从其接收银行或从根据第(1)款负有责任的银行处索回已支付给其发送人的利息。
  (4)未根据第8条第(4)款或第(5)款发出通知的接收银行,应就其根据第5条第(6)款接收的来自发送人的任何支付,向发送人支付其持有该支付期间的利息。
  (5)未根据第10条第(2)款、第(3)款或第(4)款发出通知的受益人银行,应就其根据第5条第(6)款接收的来自发送人的任何支付,向发送人支付从支付之日至发出所要求的通知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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