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铁路_______站
附件第一号甲
195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随
第_______次列车前往_______铁路
(外国铁路名)
__________站的铁路人员
(车站名)
名单
第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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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 ┃ ┃服务证号码 ┃
┃序 ┃姓名和父名※ ┃出生年度 ┃担任职务 ┃ ┃
┃ ┃ ┃ ┃ ┃和发行机关 ┃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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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______________
195_______年______月
(职印)
※中国铁路员工不记载父名。”
十九、附件第四号第一项第11款第二段中的第(二)分款修改如下:
“(二)冷铸铁轮大于三十七公厘或小于二十三公厘,但A、B、U型生铁轮不足二十公厘。”
附件第四号第一项第12款第二段取消。
二十、国境协定附件第九号(第六十九条)全文修改为:
“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章程
1.以双方铁路代表组成的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以便解决执行国境铁路协定和通过国境站运送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中所发生的问题。
2.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召开的日期,由双方铁路中央机关在会议召开的六十天以前商定。
3.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在参加国境铁路协定的每一国内轮流召开。
4.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由所在国的代表团长主持会议,并领导委员会工作。
5.主持召开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的一方,拟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将计划在委员会召开的三十天前送交他方。他方在接到计划后,应将自方对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建议和代表团组成人员通知主持会议的一方。
主持会议的一方,应保证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会议文件的打印。
6.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的议定书,应签订两份,每方各得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