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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苏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指导原则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苏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指导原则的协定
(1990年4月24日签订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重申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确信双方在中苏边境地区切实裁减军事力量,加强军事领域的信任,保持安宁和稳定,是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重要条件,也是对加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及世界和平的贡献;
  商定按照下列各项指导原则,在中苏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的信任。

第一条



  双方将在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基础上,并考虑双方将交换的中苏边境地区驻军资料,把中苏边境地区各自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两国正常睦邻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并商定双方保留在中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的限度。
  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使双方在中苏边境地区的驻军在结构上只具有执行防御任务的能力,失去进行突然袭击和采取进攻性行动的能力。
  应裁减的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的具体种类及裁减参数将在今后谈判过程中确定。

第二条



  裁减双方在中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可按不对称原则进行,将单方面措施和双方面措施相结合,哪一方在什么方面占优势,就在该方面多做裁减。

第三条



  裁减首先应包括双方在中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的进攻性部分。
  裁减将分阶段地、按军队的完整建制进行。被裁减的建制单位应予解散。裁减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将以销毁、拆除、转为民用或其他途径进行。如有必要,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可按双方商定的期限、地点和条件临时库存。
  按双方商定而被裁减的战斗设施将置于不能用于战斗的状态,或转为民用。
  裁减武器装备,军事技术装备和战斗设施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将在今后商定。
  按双方商定而保留在中苏边境地区的军队建制单位将予改编,使之只具有防御性质。

第四条



  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将在中苏边境地区双方商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对于那些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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