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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的补充议定书
(1961年11月24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将1956年1月14日签订的关于在鸭绿江、图们江中运送木材议定书的有效期延长五年,并根据该议定书第十九条的规定,补充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可将各自砍伐的木材编成木筏,利用鸭绿江和图们江流送。为了保证沿江桥梁的安全,木筏宽度应小于固定桥梁的桥孔宽度。
  木筏规格限制如下:
  鸭绿江流域,中方自长白县城以下,朝方自惠山市以下,木筏最大宽度为25米。但通过长白县大桥 (惠山桥)时,木筏最大宽度不应超过5米。
  图们江流域,中方自古城里至开山屯,朝方自三长至三峰,木筏最大宽度为20米。但通过亚东桥时,木筏最大宽度不应超过8米。
  在没有桥梁的地区,木筏的长度和宽度不受限制。

第 二 条


  为了保证木材的顺利流送,合理利用鸭绿江和图们江的水路力量,确保航运设施的安全,双方同意将议定书第二条修改如下:
  1.在鸭绿江和图们江,根据需要,经双方协议共同新建水闸,以便共同利用。该项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其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建设费用的负担比例,可按流筏木材的多少,具体商定。
  经双方同意后,一方单独建设的水闸,其费用和管理,由建设一方负责。
  双方应根据水闸的通过能力和停筏能力进行磋商,合理地安排水筏流送量,以充分发挥设施效能。
  2.为了研究解决新建水闸,增减停筏场以及有关木材运送的其他重要问题,双方每年可开会一次。参加会议的代表,中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指派,朝方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林业省指派。双方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应在三个月以前提交对方。开会的地点,在中方为安东市,在朝方为新义州市,或在双方协议的其它地点轮流进行。
  3.在鸭绿江和图们江流域流送木材,在不改变江水的主流方向和保证劳动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增添设施,以便加强流送的通过能力。但在建设与水路运材有关的各种设施(三角、四角、小闸、偏闸等)或进行岩石爆破与穿凿作业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双方江岸和确保安全。所需资金和器材,由作业一方负担。
  如江中破岩,对对方江岸保护和安全无关时,应在事先通过流筏固定代表通知边防部门后进行作业。
  4.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为保证木材流送作业顺利进行,双方不得单独设置有碍江水畅通之物,或在沿江两岸倒放东西。

第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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