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注*:1962年12月26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3年3月2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
  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乌拉)4050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谊峰、布的乌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则里根乌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嗄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高为3943.2米的温都尔海尔汗山、乌尔莫盖提大坂(依尔莫盖特大坂)和3326.4米高地,到3291.9米高地。
  二、从3291.9米高地起,界线沿哈拉尔次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加马特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分水岭向东南,经过标高为3161.4米的克腾阿尔峡乌拉,到吾土布拉克大坂,然后沿呼衣提河(哈布察勒布拉克果勒)和吾土布拉克河之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转东到2295.6米高地正北约0.08公里处的一点,再以直线向正子午线东北56度42分的方向到加马特河,然后顺该河而下,到一条道路过河处,再沿河南岸的道路到加马特河,然后顺加马特河到该河和吾土布拉克河的汇合处,再沿山脊大体向东南而上,到2761.2米高地,然后沿加马特河和新金沟(新萨拉)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而下,经2225.5米高地,到新金沟(新萨拉)和交尔特河的汇合处,再顺交尔特河而下,到该河和大杜尔公河(巴嗄杜尔公河)的汇合处,然后沿大杜尔公河(巴嗄杜尔公河)和小杜尔公河(伊赫杜尔公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经3029.5米高地到3215.1米高地,再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交尔特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3574.6米的奥夫琴乌拉,然后沿山脊向东偏南,经过3086.8米高地,在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和从西面流入该河的一个无名支流的汇合处以南0.4公里处穿过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北而上,到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3056.8米高地,然后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大体向东,经库尔木图大坂(伊赫大坂),转向东南,到3039.9米高地以西约0.7公里的山脊上的一点,再沿山脊向西南经2936.0米高地,转南偏东行约1.5公里,穿过克孜勒克牙河(布尔克土亚斯哈尔河),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到2998.2米高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