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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国境铁路协定

中蒙国境铁路协定*
(注*:1955年10月17日签订于乌兰巴托并于1956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为一方,蒙古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为另一方,各由其全权代表缔结国境铁路协定如下:

第一章 国境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铁路间的国境站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 ┃       ┃蒙古人民共和 ┃       ┃
  ┃国铁路方面  ┃距国境公里数 ┃       ┃距国境公里数 ┃
  ┃       ┃       ┃国铁路方面  ┃       ┃
  ┣━━━━━━━╋━━━━━━━╋━━━━━━━╋━━━━━━━┫
  ┃二连站    ┃四·八    ┃扎门乌德站  ┃四·五    ┃
  ┗━━━━━━━┻━━━━━━━┻━━━━━━━┻━━━━━━━┛

  往返方向的货物和车辆的交接作业,在二连站办理,扎门乌德站不办理此项作业。
  自蒙古往中国和自苏联往中国和相反方向运行的车辆更换另一种轨距轮对(转向架)和货物的换装作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的集宁站办理。
  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的技术装备,应保证每方铁路的列车无阻地通至他方的国境站。
  二连国境站的技术装备,应保证无阻地自蒙古往中国和自苏联往中国往返的货物和车辆的交接。
  集宁换装站应备有货物换装和客、货车更换轮对所必需的装置和设备,以及供一五二四公厘和一四三五公厘轨距的车辆过秤用的轨道衡。

第二章 列车运行条件

第二条



  1.国境站间的客、货运,以交接列车办理。交接列车的运行,按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列车运行规则办理。
  2.国境站间区间内往返的列车,(包括国际旅客列车)以蒙古铁路的机车、机车乘务组和列车乘务组服务。在个别情况下,经双方协议,可使用中国铁路的机车、机车和列车乘务组服务交接列车。
  国际旅客列车和单独旅客车辆,在运行全程中由该车辆所属路的列车长、列车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服务。
  3.交接列车服务费的清算,根据国际客协和国际货协清算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格式第十四号表按完成的车轴公里计算。
  自国境线至他方国境站区间内所完成的每一车轴公里的列车服务费,按○.○七卢布计算。
  编入列车中作为掩护或保证闸瓦压力的空车,以及未接收的车辆的走行公里,不计算费用。
  4.交接列车在国境区间内运行,按照双方国境铁路管理局互相商定的运行图和时刻表办理。
  5.行车时刻表应包括:
  一、列车车次;
  二、国境站间区间内为列车服务的机车类型;
  三、列车重量(总重量);
  四、不包括机车的列车长度(轴数);
  五、列车和单机运行的最高容许运行速度;
  六、国境站间区间内的列车运行时分;
  七、必需的有效闸数。
  6.时刻表内应规定客、货列车在每方国境哨所处停车。
  7.货物列车时刻表的编制,应使乌兰巴托铁路的机车乘务组和列车乘务组在二连站办完必要的技术作业后,能服务回程列车。
  8。国境站间列车和单机运行的联络方法,规定为电气路签制。
  9.运行图内规定的列车如必须停运或增加,国境站至少须在发车六小时前通知他方。
  10.除救援列车和除雪车外,如需加派紧急和公务列车,每次都必须经国境铁路管理局个别商定。

第三章 互换运输计划和车辆交接预报的办法

第三条



  1.对于次一月经由扎门乌德和二连国境站运送的货物,其每日平均装车的吨数和车数,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在每月开始的六日前,根据规定的装车资料;蒙古人民共和国运输部在每月开始的四日前,根据苏联铁路提供的装车资料及自方装车情况,用电报相互通报。预报时须注明货物的总数量,其中应分别注明矿石、煤炭、粮食、水泥、灌装货物(分轻油和粘油)、易腐货物(分肉类、水果类)、工业装备、汽车。
  2.扎门乌德和二连国境站,应在北京时间十五时以前,用电报相互交换次一昼夜(自本日十七时算起)从自方向他方发出列车的预报。
  预报内规定列数和列车内的车数(其中应分重车数和空车数,同时空车应按车种别)车次和货物种别:灌装货物(轻油和粘油)、超限货物、易腐货物和危险货物。
  每日北京时间十八时和六时,相互以电报修正次一半昼夜的日报。半昼夜的预报事项每经六小时修正一次。
  3.关于自方向他方发出列车的事项,扎门乌德和二连国境站应根据列车的准备情况,但不得迟于发车前的一小时,以电话相互交换确报,注明车次、车数和车种、重车和空车、灌装货物(轻油和粘油)、超限货物、危险货物和易腐货物。
  4.关于苏赫巴托一扎门乌德区段内,十七点的现在车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的空、重车(分车种别)以及集宁一二连区段内十八点现在车中应向蒙古人民共和国铁路移交的空、重车(分车种别),都应由国境铁路管理局在每日十九时前以电报相互通知。

第四章 电报和电话通信

第四条



  1.国境站间应设有为公务使用的电报和电话通信设备。双方的电报机都应是“莫尔斯式”的。
  电报线的终点为电报机,不与国内线路相接。
  国境站上电话线的终点为电话机。
  电话机应装设接线装置,使电话机能与国内铁路电话所接通,以便就国际联运方面的业务问题进行公务通话。
  2.电报、电话机的安装和接线,电线的架设、通信设备的修理和养护,在自方区段界内自国境站起至国境线上的电报、电话试验电柱止,各以自方铁路的命令和人工器材办理。
  3.为保证对电报、电话线路的正确的技术养护,并当线路发生损毁时能及时判明障碍区段,在国境两方应设置电报、电话线路试验柱,试验电柱上应装有检查各线用的装置。
  设置和安装检查设备的费用,在自方境内每方自行负担。
  国境线上电报、电话线路试验电柱间的电话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保养;电报线由蒙古人民共和国铁路保养。
  4.国境站间的电报和电话线路如有损毁时,发现该项损毁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他方,然后双方立即着手检查和修复所养护的线路,直至国境线上的电报、电话线路试验电柱为止。

第五章 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所采用的时间

第五条



  1.在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办理一切和交接列车运行以及车辆、行李、包裹和货物交接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都采用二十四小时制的北京时间。
  2.为了校对时间,中国铁路二连国境站每日在十二时用电报将北京的正确时间通知蒙古人民共和国铁路扎门乌德国境站。
  3.报告日的开始,规定为北京时间十七时○○分。

第六章 国境站上的线路、站场设备和公务房舍的使用办法和条件

第六条



  1.国境站现有的给水设备、转盘、三角线和轨道衡,他方有权免费使用。
  2.二连国境站和集宁换装站进行一五二四公厘轨距重车过秤的轨道衡,应以蒙古铁路的检衡车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检查的结果按附件第三号格式编造记录。
  为检查轨道衡派送的检衡车,蒙古铁路对在集宁站使用的前四昼夜和在二连站使用的前二昼夜,不予计算使用费;但对以后的检衡车的使用,每一昼夜不论轴数多少均按二○.三卢布计费,不足一昼夜按一昼夜计算。

第七条



  中国方面在二连站对执行车辆和货物交接作业的蒙古方面人员,免费供给房舍,以便工作和休息,该项房舍的照明、保暖和清洁由所属方面负责。

第八条



  蒙古铁路的技术和商务人员在二连国境站工作时,有权免费使用电话、电报和自方国境站进行公务联系。

第九条



  当扎门乌德站开办交接作业时,中国方面在使用该站上的设备和房舍方面,应有与蒙古方面在二连站使用设备和房舍的相同的权利。

第七章 铁路人员在他方境内的驻留

第十条



  在中蒙联运中为服务旅客、保证列车、货物和车辆以及行李、包裹的接收和交付作业,蒙古铁路有权在二连国境站上驻留必要数目的商务、技术和其他铁路人员。
  当扎门乌德站开办交接作业时,中国方面亦享有同样权利。

第十一条



  为完成有关养护和修理铁路设备和机车车辆或进行修复工作和参加事故调查委员会或为监督自方人员的工作,除列车乘务组外,每方有权随交接列车派遣不超过五名自方的工作人员,前往他方境内国境站和国境站间区间内。
  铁路人员驻留在他方铁路时,应服从驻在国的法令和规章。
  铁路人员在双方国境站间乘车和在他方国境内驻留规则见附件第二号。

第十二条



  对驻留的他方铁路人员,在他们执行职务时,应给以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对驻留的他方铁路人员,在他们发生突然疾病和受伤时,应给以免费医疗。

第八章 列车服务办法

第十四条



  1.服务于列车的机车乘务组和列车乘务组,必须执行列车行驶铁路的现行技术管理规程、列车运行规则和信号规则以及该铁路行政上的职务指令。
  为此目的,协议双方须互换有关的规程和细则。
  2.列车乘务人员,在列车运行时,应服从自方的车长。
  3.交给他方列车乘务组的书面指令,应用双方正式文字作成。

第十五条



  列车的外部警卫,由该列车所行驶的铁路方面负责。对列车内货物的完整和车辆的技术状态,在该项车辆向接收方办完交付以前,由服务列车的列车乘务组负责。

第十六条



  机车在他方铁路时 机车的技术状态,由随乘该机车的机车乘务组负责。

第十七条



  本协定附件第二号第一项内所列的人员,有权在国境站间乘坐单机。
  机车上除机车乘务组外随乘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八条



  1.在国境站间机车应挂在列车头部行驶。列车或单机行近国境时,应在显示信号处所停车,以便使列车(单机)出发国的海关和国境检查代表下车。
  列车或单机通过国境后,同样于显示信号处所停车,以便使列车(单机)到达国的海关和国境检查代表上车。
  在国境线与国境站间的区间内,非由于技术条件或海关和国境检查条件,不允许停车和减低规定的速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境线上列车停车地点,应设有停车信号——红色圆牌。
  夜间或难于辨认时,该项信号应显示红色灯光。
  3.设置该项信号的地点,由双方国境铁路管理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确定。
  4.列车在国境线上国境检查人员上下车处所停车后,根据车长信号发车,而单机则等在接到国境检查组长关于检查人员上车或下车完毕的通知后,根据机车信号发车。

第十九条



  苏联铁路对于中国和苏联间通过蒙古铁路的运输供应空车的办法和使用苏联铁路车辆办法按中苏蒙铁路代表会议关于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间通过蒙古人民共和国铁路联运的有关各项问题的议定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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