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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第四十九条 外州公司——在州内完成的行为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外州公司,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因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公司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司法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五十条 外州公司——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州内造成影响
  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本州造成影响的外州公司,就此种影响所引起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因此种影响的性质以及本州与该公司法联系的性质,行使司法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五十一条 外州公司——对州内有形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外州公司,就该公司拥有、使用或占有该物时从中产生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外州公司,就该物位于该州内并为该公司拥有、使用或占有时从中产生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因该动产的性质以及该公司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司法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五十二条 外州公司——其他联系
  除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一州只要因其与某外州公司的联系,对该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合理的,则也有权对该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四)影响在外州的行为或物的对人司法管辖权

  第五十三条 将在另一州执行判决
  一州有权对受其司法管辖者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命令后者在另一州内作为或不作为。
  第五十四条 命令在另一州起诉或应诉
  一州有权对受其司法管辖者在另一州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起诉或出庭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 影响另一州内物的判决
  一州有权对受其司法管辖者在该州内的行为或不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使其判决的执行可能影响到另一州内的物。

二、对物的司法管辖权

(一)对物司法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物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
  1.一州因其与某物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物中的权益时,该州即有权行使这种管辖权。
  2.据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某物权益的联系,由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以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在某物中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并且给予他们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对该物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 管辖权的延续
  如果一州已取得影响对某物的权益的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除非该州放弃或中止其对该物的管辖权,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能得到合理的通知及合理的申辩机会。
  第五十九条 对土地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对该州土地的权益,即使享有或主张该土地权益的人不属该州的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条 对动产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州内并非处于州际或对外贸易运输过程中的动产中的权益,即使享有或主张该动产权益的人不属该州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一条 对证券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本州内的证券权益,即使拥有或主张该证券权益的人不属该州的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中体现的动产产权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依一证券签发时支配其所涉动产的法律,该证券体现该动产的产权,则该证券所在地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动产中的权益,即使该动产不在该州领土之内。
  第六十三条 对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体现某无形物的证券位于某州之内,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无形物中的权益。
  第六十四条 对公司股份的司法管辖权
  1.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在本州内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权益。
  2.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在本州内的股票的权益。
  3.如果公司成立地州的本地法规定股票体现股份,有权对股票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州,即有权对股份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六十五条 对非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一州因其与某无形物及其有关当事人的联系,该州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项非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权益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行使这种管辖权。

(二)对以物清偿债权请求的司法管辖权

  第六十六条 以有体物清偿债权请求
  (1)在一诉讼中,一州有权通过查封、扣押或类似诉讼程序,以控制位于该州的有体物,如果对于某物所有人的请求:
  (a)该法院根据第二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得适当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审理该请求;或
  (b)该诉讼是以执行针对该物所有人的一项判决;或
  (c)该诉讼以协助有关该请求的诉讼程序为目的;或
  (d)管辖权的行使在其他方面均是合理的。
  (2)当一法院根据(1)项所述行使管辖权,该物之所有人得出庭对此种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出庭不得视为接受法院的管辖权。
  第六十七条 对动产占有人的扣押令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属某债权之被请求者所有,但由他人占有或控制的动产来满足该项债权请求,只要:
  (1)该他人属本州司法管辖范围,及
  (2)将被用来清偿的动产位于本州境内,及
  (3)已满足第66条第1款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对主债务之债务人的扣押令
  如果第66条第1款的要求得到满足,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受其司法管辖的债务人应向该项债权之被请求者履行的义务来满足该项债权请求,即使该项债权之被请求者不属本州司法管辖范围。

三、对身份的管辖权

(一)对身份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以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予他以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被该人的身份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离婚的管辖权

  第七十条 配偶双方住所地州的管辖权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一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二条 非配偶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州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三条 既判力
  援引离婚地州有关既判力的规则,可以阻止受该州司法管辖的配偶一方以及与其有关的人此后间接对该离婚判决提出异议。
  第七十四条 “禁止”否认管辖权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人对一项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提出异议是不合理的,则应予禁止

(三)对其他婚姻诉讼的管辖权

  第七十五条 司法分居
  1.一州如有管辖权以离婚方式解除一项婚姻,则该州有权就批准司法分居行使司法管辖权。
  2.当配偶双方均受一个州的司法管辖时,该州即有权就批准司法分居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六条 无效
  (1)在一州就以离婚方式解除一项婚姻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或者
  (2)如果被诉配偶受一州的司法管辖,而且该州是结婚地州或是根据第二百八十三条,其本地法支配该婚姻有效性的那个州。
  则该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宣布该婚姻自始无效。
  第七十七条 扶养
  1.如果一州对配偶另一方有管辖权,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规定配偶一方由该另一方扶养,或者如果该州对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有管辖权,则它在该财产数额内也可以行使这种管辖权。
  2.在对配偶另一方不享有管辖权时,一州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免除配偶一方对该另一方可能负有的扶养义务。

(四)收养管辖权

  第七十八条 准予收养的管辖权
  如果(1)一州是被收养儿童或收养父(母)亲的住所地州,而且
  (2)收养父(母)亲以及被收养儿童或依法监护该儿童的人均受该州的司法管辖。
  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准予收养。
  第七十九条 人身监护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决定对儿童的人身监护,如果下列条件之一得到满足:
  (A)该州从诉讼程序开始之日起是该儿童的家庭所在地的州,或在诉讼程序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内一直是该儿童的家庭所在地的州,而该儿童不在该州是因为监护权的争夺者将其转移或扣留或为其他理由,并且利害关系人一直居住在该州。
  (B)看来没有其他州根据(A)项具有管辖权,而且该州行使管辖权是最有利于该儿童的,因为该儿童和他的父母,或该儿童和至少一个监护权的争夺者,与该州有密切联系,而不仅仅是出现在该州,而是在该州与该儿童的现在或将来的照顾、保护、教育以及人身关系有关的重要证据均可获得。
  (C)该儿童本人出现在该州,而且该儿童被遗弃,或在紧急情况下有必要保护该儿童因为他正在受虐待或有受虐待的威胁;
  (D)看来没有其他州可根据(A)、(B)、(C)行使管辖权,或另一州拒绝行使管辖权,原因是管辖权有争议的该州是决定该儿童监护更为合适的法院,而且该州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最有利于该儿童的。

第四章 行使司法管辖权的限制

一、合同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合同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关于诉讼地点的协议将被赋予效力,除非这样一个协议是不公平或不合理。

二、法院地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 特别出庭
  一州对出庭仅为抗辩对其管辖权的自然人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二条 欺诈或武力
  一州将不行使因欺诈或非法武力而取得的对被告或其财产的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三条 豁免与特权
  一州在国际法或司法的需要要求其不行为时,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四条 不便审理的法院
  如果一州作为某诉讼的审理法院十分不便,它将不行使管辖权。但原告无法向一个更为合适的法院起诉时除外。
  第八十五条 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法院
  如果一州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它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六条 未决的外州诉讼
  一州可以受理一项诉讼,即使关于同一权利请求的诉讼正在另一州进行亦同。
  第八十七条 侵犯外州土地的诉讼
  一州可以受理因侵犯或损害另一州土地而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八十八条 关于随土地转移的合同的诉讼
  一州将受理关于随外州土地转移的合同的诉讼。
  第八十九条 寻求刑罚的诉讼
  任何有关外州刑罚性诉因的诉讼将不予以受理。
  第九十条 违反公共政策的诉讼
  执行有关外州诉因的诉讼违反法院地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时,任何此类诉讼将不予以受理。

三、事件发生地州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一条 诉讼的地域限制意图
  即使准据法州规定关于某特定权利请求的诉讼不得在其境外提起,其他州仍可受理该诉讼。

第五章 判决

一、有效性的基本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有效判决的要件
  符合以下要件的,即为有效判决:
  (1)判决作成地州对案件有管辖权;
  (2)采取合理的通知方式并给予受影响者以申辩的机会;
  (3)判决是由主管法院作出的;
  (4)符合判决作成地州关于法院有效行使权力的要求。

二、外州判决的承认

  第九十三条 姊妹州和联邦法院判决的承认
  除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在美国的一个州中做成的有效判决在一姊妹州中应得到承认。
  第九十四条 受影响者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谁应受一项有效判决的约束,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第九十五条 受影响的问题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一项有效判决所决定的问题范围,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第九十六条 关于对人管辖权的既判力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如被告出庭抗辩法院对他的管辖权,而法院驳回该抗辩并作出对他不利的判决,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否以该法院对被告无权管辖为由,间接地对该判决提出异议,由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关于对物或身份管辖权或者关于对诉讼标的管辖权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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