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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

中国--尼泊尔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纪要
(1983年9月30日签订于加德满都并于同日生效)


  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至八月三十日在加德满都举行了中尼关于边民过界放牧联合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马牧鸣先生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和以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内政部代理秘书比尔·巴哈杜尔·夏希先生为团长的尼泊尔代表团。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讨论了过牧问题,并就今后有关过牧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协议各点写入本纪要,然后根据本纪要内容双方商签边民过牧协定,付诸实施。双方协议各点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边民过界放牧应尽早终止。鉴于双方某些地区的边民目前停止过界到对方境内放牧尚有困难,自双方签订关于边民过界放牧协定之日起,上述边民得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继续过界放牧。同时双方将努力发展各自的牧场,逐步减少过牧牲畜头数至期满时即终止过牧。
  二、尼泊尔的胡木拉、木斯塘、新图巴尔恰克和多尔卡县的一些边民被准许过界到中国普兰、仲巴、聂拉木县境内的一些草场放牧。中国普兰县的一些边民被准许过界到尼泊尔达尔族纳、巴仓、胡木拉县的一些草场放牧。上述边民的所属村区名称、过牧牲畜头(只)数、过牧季节时间、过牧年限、逐步减少牲畜头(只)数、过牧所用草场名称和范围等详见附件。
  三、过牧边民须按下列标准向对方有关地方当局缴纳补偿金:
  每只绵羊或山羊每四个月交100克羊毛,四个月以上交250克;
  每头牦牛或黄牛每月交250克酥油;
  每匹骡或马每一过牧季节交1.50元人民币或12个尼泊尔卢比。
  上述补偿金亦可缴纳同等价值的其他实物或现金。
  四、为保证顺利执行过牧协定,对违反协定事件由草场所属国有关地方当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超过附件所规定的季节时间过牧的牲畜,补偿金增收一倍(1×2),并限期离境。
  (二)对于超越附件所规定的草场范围过牧的牲畜,补偿金增收两倍(1×3),并限期返回附件规定的草场。
  (三)对于超过附件所规定数量的过牧牲畜,除缴纳补偿金外,按下列比例没收,并限期离境:
  牦牛、黄牛、骡或马,超过头数在100至500头之间的没收1%;500至1000头之间的2%;1000头以上的3%。
  绵羊或山羊,超过只数在100至500只之间的,没收2%;500至1000只之间的4%;1000只以上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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