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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如遇航程变更或对保险货物、船舶或航程之记载有任何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仍予负责
  但须另行议订保险费。
  5.平安险条
  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为限。但不论以上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货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得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如所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驳运工具或运输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所致,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时所致,本保险都可负责赔偿。又本保险对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难港所产生的起岸、存仓、运送的特别费用,如系贴有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的英国运输险标准保单可以负责的,也可负责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都有效。
  6.推定全损条
  由于货物不能避免实际全损,或由于实际收回、修复和运送货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价值而合理放弃货物时,本保险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7.共同海损条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但如运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8.承认船舶具备适航条件条款
  本保险承认载运船舶已具备适航条件,但仅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限。
  如所保货物发生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船舶所有人或其雇员的错误处置或不正当的行为所致而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其事,则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的权利并无影响。
  9.受托人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应负责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保证维护和行使向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10.不得减免承运人等责任条款
  本保险不得用以减免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责任。
  11.“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如运输合同上订有“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被保险人须负比例责任的,当视作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保险人同意特予赔偿。
  如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而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这项要求有权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其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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