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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第四条
  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全理事会得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
  第五条
  1.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2.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
  3.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第六条
  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宪章的范围,包括宪章中有关使用武力为合法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
  第七条
  本定义,特别是第三条,绝不妨碍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所述被强力剥夺了渊源于宪章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亦不得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第八条
  上述各项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是彼此相关的,每项规定应与其他规定连在一起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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