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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任何缔约国得随时撤销其所作保留,此项撤销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该项保留应在通知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停止其效力。
  第二十九条 每一缔约国应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在以后日期,将其依照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六条指定的机关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
  在必要时,并应同样通知该部下述各点:
  (一)依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各条所作的声明;
  (二)上述指定及声明的撤销或变更;
  (三)任何保留的撤销。
  第三十条 作为本公约附件的示范格式得由海牙会议秘书长召集特别委员会以决议加以修改。所有缔约国和会员国应被邀请出席。建议修改格式的通知应列入会议议程。
  修正案的决议应由出席投票的缔约国过半数通过;特别委员会的表决,应在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后第七个历月的第一天起,对所有缔约国开始生效。
  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对该修正案提出保留。该保留国在撤销该保留以前,就该修正案应视为非公约的缔约国。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四次会议时的会员国以及被邀请参加本公约准备工作的非会员国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和认可书等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其他国家得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此项加入只能在加入国及接到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述及的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未提出反对的那些缔约国之间生效。此项反对亦得由会员国,于其加入以后,在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提出。任何此类反对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得声明本公约应适用于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所有领土,或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数部分。此项声明应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时发生效力。
  此项声明连同以后的任何扩及适用,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应在依照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交存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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