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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

  此项声明应递交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十七条 受托国可以拒绝执行显然违反其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嘱托书。
  第十八条 成员国应将本国法律中有关嘱托书的认证和翻译的必要条件通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 本公约应向美洲国家组织会员国开放签字。
  第二十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仍对其他国家开放,以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应于第二份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对第二份批准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于各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三条 如果缔约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而在这些领土单位里,就本公约所涉及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应适用于其全部领土单位或者仅适用于其某个或某些领土单位。
  该项声明可以为嗣后明确指定公约适用于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土单位的声明所修正。此项嗣后声明应递交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并于收到声明之日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应无限期继续有效,但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废止。废止通知书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从交存废止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后,本公约对通知废止的国家不再有效,但对其他国家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的原本用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及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秘书处将签署、批准书、加入书、废止通知书的交存以及如有保留有关保留的情况通知美洲国家组织各会员国和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有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所述情况以及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声明并应转达各国。
  下列经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全权代表,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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