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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协定
(1955年4月1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55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和为了发展鸭绿江水力发电事业,实现两国经济建设的共同愿望,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为中、朝两国共同所有。

第二条



  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位于中朝两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和设备,并不妨碍中、朝两国的领土主权,也不变更中、朝两国的国界。

第三条



  中、朝两国政府同意设置中朝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公司(简称水丰水电公司)共同经营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日常业务的管理,双方同意由朝方负责。公司章程另订。
  中、朝两国政府按平权原则派员组织水丰水电公司理事会和监事会,代表中、朝两国政府领导和监察水丰水电公司。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限和职责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四条



  中、朝双方同意以鸭绿江水丰水力发电厂的全部资产充作水丰水电公司的资金。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的资产作为中、朝两国的共同投资,但朝方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后单独投资的一切资产作为朝方资金。资产的清点、估价和资金差额的交付等办法另订。
  中、朝双方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得按平权合股原则增加资金。

第五条



  水丰水电公司的折旧金和利润由中、朝双方平均分配。

第六条



  水丰水电公司所生产的电力,原则上按中、朝各半分配,但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下,得依照具体情况变更分配比率。
  水丰水电公司售予中、朝两国的电度按同一价格计算。

第七条



  中、朝双方各赋予水丰水电公司以与其自己的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水丰水电公司按照中、朝双方国内法规的规定注册。
  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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