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救护海上遇难的人命和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及飞机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救护海上遇难的人命和救助海上遇难船舶及飞机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1956年7月3日签订,1957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在接连它们海岸的远东各海及太平洋的水域上救护人命和迅速而有效地救助不论任何国家所属的遇难船舶与飞机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并创造有利条件起见,特签订本协定。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在海上救助和救护船舶(飞机)及其乘务人员、旅客和货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海事救护机构所属人员和救护工具执行之。
  任何一国的海事救护机构在收到海上船舶(飞机)遇难通知后,应采取认为最适当的救助措施。如遇难地点靠近参加协定的任何一国海岸时,收到遇难求救信号的海事救护机构,应立即联系遇难地点临近国的海事救护机构,必要时可与参加协定的第三国的海事救护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协议进行海事救护行动。当某一国的海事救护机构收到参加协定的另一国所属船舶(飞机)遇难通知时,必须与该船舶(飞机)所属国的海事救护机构取得协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领海上救助船舶(飞机)和救护乘务人员、旅客及货物的海事救护工作,均应遵照各该国家的法令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海事救护机构,均根据国际遇难呼号收发规定,以500千周(600公尺)收听遇难讯号。
  在执行本协定时进行电讯联系的电台呼号,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事救护机构为URH,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救护机构为XST,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事救护机构为AMS。
  URH和XST、之间的电讯联系所使用的频率规定为:URH昼间12105千周,夜间5450千周;XST8546千周或夜间6369千周。
  URH和AMS之间的电讯联系,以500千周进行呼唤,随后转入417.5千周发报。
  XST和AMS之间的电讯联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救护机构间尚未建立直接联系之前,通过URH电台进行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