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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第十五条 根据本公约规定传票或类似文件已送达或通知国外,而被告尚未到庭时,法院应延缓判决,直到下列情况被确定时为止:
  (一)文件根据被请求国关于文件送达或通知在其境内的人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已被送达或通知,或者
  (二)文件根据本公约规定的另一个方式已有效地给被告或送至其居所,而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送达、通知或转交是在使被告提出辩护有充分的时间里完成。
  每一缔约国有权宣布该国法院可以不顾上款规定,尽管没有收到送达或通知或递交的证明书,如具备下列条件仍得作出判决:
  (一)文件已根据本公约的一种方式递交;
  (二)文件发出后已超过法院对该案允许的、至少六个月以上的限期;
  (三)虽然尽了一切有用的努力,仍得不到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的证明书时。
  本条不妨碍法院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一切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当传票或类似文件已根据公约规定递交国外送达或通知,而且对没有出庭的被告作出判决时,如具备下列条件。法院有权恢复被告因上诉期满而丧失的上诉权:
  (一)被告本身没有过错而未能及时知悉上述文件得以辩护,或未能及时知悉判决得以上诉;
  (二)被告的主张在表面上并不是毫无根据。
  被告只有在知悉判决后合理期限内得提出恢复上诉权的申请。
  每一缔约国有权声明,如恢复上诉权的申请是在其声明书上表明的日期期满后提出的,将不予受理。但此项期限应自判决宣布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第二章 非诉讼文件

  第十七条 一缔约国当局和司法官员作出的非诉讼文件可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在另一个缔约国送达或通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除中央机关外,每一缔约国还可以指定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并确定其权限的范围。
  但请求人始终有权直接向中央机关提出请求。
  联邦国家有权指定几个中央机关。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国内法允许采用上述条文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在其境内送达或通知来自国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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