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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两国国境间的铁路桥梁养护工作临时议定书

中朝两国国境间的铁路桥梁养护工作临时议定书
(1954年6月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54年7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两国铁路为分别负责两国间的鸭绿江两座江桥及图们江一座江桥的维修、大修工作,以保证桥梁状态的持久良好及铁路运输不间断地安全运行,临时协议如下:

甲、江桥的养护工作

第一条



  江桥养护工作的分界:
  1.安东站至新义州站间鸭绿江正桥。共桁梁十二孔。从中国方起数第六号桥墩、亦即从朝鲜方起数第六号桥墩中心划分;中朝双方各管辖桁梁六孔。
  2.辑安站至满浦站间鸭绿江正桥。共桁梁三孔、钣梁十七孔。从中国方起数第十一号桥墩、即从朝鲜方起数第九号桥墩中心划分;中方管辖钣梁十一孔,朝方管辖桁梁三孔、钣梁六孔。
  3.图们站至南阳站间图们江正桥。共钣梁廿一孔。从中国方起数第十一号桥墩、即从朝鲜方起数第十号桥墩中心划分;中方管辖钣梁十一孔、朝方管辖钣梁十孔。
  作为以上三座桥梁养护分界的一个桥墩,为维修、大修工作之便利,整个地由中方铁路负责养护。

第二条



  上述三座铁路江桥的维修工作应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办理交接完毕,八月一日起由两国铁路分别管理。交接工作由双方国境铁路管理局各派有关人员组织联合委员会负责办理之。应归朝方负责维修之桥梁由中方根据现在技术状态作成交接记录,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分别报告两国铁路中央机关备案。

第三条



  交接后各该桥的养护工作,应分别按本国铁路所颁布的规章命令执行。

第四条



  如因进行桥梁及线路上部构造物的养护工作,而须封锁线路或临时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时,由请求方的工务段长事先取得其上级批准后,再经由国境站长向对方国境站长提出。

第五条



  如因洪水、流水及其他意外灾害致使任何一方桥梁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即由一方工务部门通过本国国境站向对立提出,停止列车运行,以保障行车安全,同时双方均应向自方主管上级报告灾害情况。一方得根据对方的请求,立即派人携带必要的工具、材料帮助抢修,尽速恢复。
  桥梁恢复后,由协助方的工务段长,将其协助抢修所消耗的工具、材料及所用的劳动力作成便纸记录二份,送经请求方的工务段长签证后,双方各执一份。然后由协助方工务段长报由自方主管部门编制账单三份向请求方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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