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本公约应对每一嗣后签字国,在其交存批准书后第六十天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次会议的任何国家,得在本公约依第十九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本公约对于此种加入的国家,应在其加入书交存前已经批准本公约的国家,经荷兰外交部将此国家的加入通知之日后六个月期限内没有向荷兰外交部提出反对意见者发生效力。
  在无此种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本公约应在前款所规定的期限生效后的次月的第一天起对加入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国家得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的效力应扩展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义务的整个领土,或者扩展适用于其中的一处或数处领土。此项声明应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嗣后任何时候此种扩展适用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本公约应在前款所指的通知后第六十天起对此扩展适用的领土生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国家至迟得在其批准或加入时保留权利,不承认依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使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批准的收养。如在批准收养时,该儿童在该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而且并未具有批准收养国的国籍。任何其他保留概不允许。
  各缔约国也得在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本公约的扩展适用范围时,提出上述保留。此项保留的效力限于扩展适用范围中所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各缔约国得于任何时候撤销其所作的保留,此项撤销应通知荷兰外交部。
  此项保留应在前项所规定的通知后第六十天起终止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依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之日起,存续有效五年,对以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同。如未经废止,本公约每五年自动更新有效一次。
  任何废止至迟应在五年期限届满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
  废止得限于本公约所适用的某些领土。
  废止的权力仅及于通知废止的国家。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应存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十八条所述的国家和依第二十七条加入的国家:
  (一)第十三条所述的声明和撤销;
  (二)第十四条所述的声明、修改及撤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