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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朝上河口站—清水站间鸭绿江国境铁路桥划分管界和养护修理问题会谈议定书

关于中朝上河口站—清水站间鸭绿江国境铁路桥划分管界和养护修理问题会谈议定书
(1976年12月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代表团,本着中朝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精神,就有关中国铁路上河口站一朝鲜铁路清水站间鸭绿江铁路桥的划分管界和养护修理问题,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日至八日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桥梁管界的划分

第一条



  中朝上河口站一清水站间鸭绿江铁路桥全桥二十九孔,由二孔十三米钢筋混凝土梁、二十五孔二十米上承钣梁和二孔六十二米下承桁梁组成。双方确定,该桥从中方数起第十三号桥墩,从朝方数起第十六号桥墩的中心线(与桥上线路垂直方向)划界。中方管辖钢筋混凝土梁二孔、上承钣梁九孔和下承桁梁二孔;朝方管辖上承钣梁十六孔。

第二条



  该桥管界的划分,应在一九七七年二月底前办理完毕,从三月一日起由双方铁路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



  该桥具体管界的划分和界标(规格、方式与丹东一新义州鸭绿江铁路桥相同)设置工作,以及交换该桥有关情况和占有的技术资料,由双方国境铁路局派出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委员会办理,并做成相应记录。联合委员会的会商地点和时间另行商订。桥梁的养护修理

第四条



  该桥的养护修理工作,分别按本国铁路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对各自管辖部分的桥梁,应保持经常处于运用状态。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对作为分界线的整个桥墩和跨设在桥梁分界线上的一节钢轨,均由中国铁路负责养护修理。

第六条



  该桥的大修,应于一九七八年底前完工。

其他问题

第七条



  该桥如遇自然灾害或发生行车事故一方请求支援时,另一方应尽可能给予帮助。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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