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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和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
  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
  (一)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
  (二)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
  (三)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
  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四、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三款不适用。
  五、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三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的问题。
  第九条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
  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三、当事人为了主张其并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情况依前两款规定的法律决定该问题是不尽合理的。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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