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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禁止在婚姻存续中废弃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四章 买卖、债权让予和互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关于因公共利益而强制让予的规定,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确定占有及各买受人登记的效力,以及关于法定回赎权的规定,亦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五章 租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关于物的租赁,对旨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措施以及对出租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的义务,均应适用属地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关于服劳务的契约,禁止缔结终身契约或超过一定期限契约的规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关于劳动事故和对劳动者社会保障的立法,亦为属地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关于水、陆、空中运输的特别法令和地方法令,为属地法。

第六章 年金

  第二百条 关于年金的概念和种类,年金的可以回赎性质及其时效,以及由于年金而发生的对物诉权,均适用属地法予以确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关于终身年金,对其条件和方式的确定,每隔若干年必须表示承认的规定,以及对转让终身年金的禁止,亦为属地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关于可以转让的年金,禁止以设定年金的土地上产物一部分作为给付孳息的规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二百零三条 关于附有保留性条款的年金,对设定年金的土地请求估价,亦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性质。

第七章 合伙

  第二百零四条 涉及不动产时,要求有合法目的、要式行为,以及财产清点的法律,均为属地法。

第八章 借贷

  第二百零五条 对于利息及利率需要明示约定,适用当地法。

第九章 寄托

  第二百零六条 关于必要的寄托和扣押保管的规定,为属地法。

第十章 赌博性契约

  第二百零七条 由于赌博性契约所发生的诉讼,关于行为能力的效力,依有关当事人的属人法予以确定。
  第二百零八条 赌博性契约由当地法子以规定,侥幸比赛和打赌约定何者可以准许,何者应予禁止,均由当地法子以确定。
  第二百零九条 宣告年金契约成立时已死亡或患不治之症的人负担终身年金的契约为无效的规定,为属地法。法。

第十一章 和解和仲裁

  第二百一十条 禁止对某种事项进行和解或仲裁的规定,为属地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关于仲裁的范围和效力以及和解的相同于确定判决效力,亦依属地法。

第十二章 保证

  第二百一十二条 禁止保证人承担较主债务人更大责任的规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关于法定保证或裁判上保证的规定,亦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十三章 质权、抵押权和孳息抵押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禁止债权人将因设定质权或抵押权而由其收取的动产处分归其自己所有的规定,为属地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规定质权契约成立要件的法则亦为属地法。质物和被移至具有不同于质权契约成立时所定要件的地方时,仍必须遵守上述法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使质物归债权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规定,为对抗第三人起见在公文书内表明确定日期的规定,以及确定转让质权程序的规定,亦为属地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关于当铺和类似公共营业所的特别规则和条例,对同此项当铺等所为一切交易,在上述规则和条例有效的领土内,均有拘束力。
  第二百一十八条 确定抵押契约的目的、条件、要件、范围和登记的规定,均为属地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禁止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款时取得设有孳息抵押权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亦为属地法。

第十四章 准契约

  第二百二十条 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依实行管理地的法律调整。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不当得利应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则依给付地的法律。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其他准契约从调整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制度的法律。

第十五章 同时存在的债务和优先清偿债务

  第二百二十三条 同时存在的债务均不涉及物权而受同一法律支配时,该法律亦应调整上述各项债务的先后。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于有对物诉权作为担保的债务,应适用担保地法律。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关于债务的优先清偿,除以上各条规定外,应适用受诉法院的法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此项问题如在同时提出于国籍不同的几个法院时,则依有财产或金钱确实在其管辖区域内的法院的法律,确定其为应予优先清偿的债务。

第十六章 时效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时效,均受财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如在时效存续期间变更其所在地,则时效即受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该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人诉权的消灭时效,受将被消灭的债务所服从的法律支配。
  第二百三十条 对物诉权的消灭时效,受有关标的物所在地法支配。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前条所规定情况下,动产如在时效存续期间变更其所在地,则应适用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时该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卷 国际商法

第一篇 一般商人和商业

第一章 商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经营商业及成为商业行为和商业契约当事人的能力,依各当事人的属人法调整。
  第二百三十三条 无能力及无能力的终止,应依同上属人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关于无能力人可以由其代理人经营商业以及已婚妇女可以自己经营商业而有必要采取公告措施时,应适用经营此项商业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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