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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第七十一条 前条规定可以适用于外国领土内,并不妨碍当地法律可能给予第三人的权利,亦不妨碍当地法律关于抵押担保的公告或特别约定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确定父的纠正权和片戒权的性质和范围及其向当局申诉的规定,以及由于丧失行为能力、失踪或法院判决而撤销亲权的规定,均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八章 收养

  第七十三条 收养和被收养的能力,以及收养的条件和限制,均依各当事人的属人法。
  第七十四条 收养的效力,就收养人的遗产而言,依收养人的属人法调整,但关于姓氏及被收养人对其原来家庭所保留的权利义务,以及收养人对其遗产的关系,依被收养人的属人法调整。
  第七十五条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其属人法否认收养。
  第七十六条 调整收养关系中的扶养权利以及制定收养行为应具备要式行为的规定,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七十七条 前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其立法不承认收养的国家。

第九章 失踪

  第七十八条 关于失踪的假处分,属于国际公共程序法。
  第七十九条 尽管有前条规定,对被推定为失踪人指定代表,应依该被为失踪人的属人法为之。
  第八十条 失踪人的属人法确定谁有权起诉请求宣告失踪以及财产管理人的顺序和条件。
  第八十一条 关于失踪宣告应于何时作出及何时生效、失踪人财产管理应于何时终止及如何终止以及清算财产目的义务和方法等问题,均应适用当地法来确定。
  第八十二条 一切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及其可能发生的权利,依失踪人的属人法调整。
  第八十三条 失踪或推定失踪的宣告、失踪终止的宣告以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均具有域外效力,其与财产管理人的指派和权限有关者亦同。

第十章 监护

  第八十四条 关于监护和保佐的目的、组织和分类,均适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
  第八十五条 关于助理监护人的指派,应遵照同一法律办理。
  第八十六条 关于监护、保佐和助理监护的有无能力以及因故不能就任等问题,必须同时适用监护人、保佐人或助理监护人的属人法和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
  第八十七条 关于监护人或保佐人所应提供的担保,以及行使监护权的规则,均依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担保如为抵押权或质权,则应依当地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
  第八十八条 关于清算账目的义务,亦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支配,但刑事责任则受属地法支配。
  第八十九条 关于监护的登记,同时适宜和当地法和监护人或保佐人以及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
  第九十条 检察官或任何其他当地官员申请宣告心神丧失的人和聋哑人为无行为能力所根据的法则,以及确定此项宣告案件中应遵守的程序的法则,均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九十一条 规定禁治产效果的规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九十二条 关于无行为能力和关于禁治产的宣告均有域外效力。
  第九十三条 关于监护人或保佐人抚养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义务,以及只能在相当限度内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使纠正权,均应适用当地法律。
  第九十四条 充当亲属会议成员的资格,依有关人的属人法调整。
  第九十五条 亲属会议的组织、作用、权利和义务及其职权上的特定限制,均依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的属人法。
  第九十六条 亲属会议的记录和决议,应在一切情况下遵照会议举行地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形式。
  第九十七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住所由一国移至另一国时,承认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可以要求对该监护或保佐事件予以追认,或另派监护人或保佐人。

第十一章 浪费

  第九十八条 浪费的宣告及其效力均依浪费人的属人法。
  第九十九条 尽管有前条的规定,对于其本国法不承认浪费宣告制度的人所作出的浪费宣告,不适用住所地法。
  第一百条 在一个缔约国内作出的浪费宣告,应在其他缔约国内有域外效力,但以当地法律准许者为限。

第十二章 监护的解除和成年

  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监护的解除和成年的规则,依有关人属人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以成年为选择上述属人法的条件时,当地立法亦得宣告可以适用。

第十三章 民事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除领事或外交官员所掌管的登记外,有关民事登记的规定均依属地法。本条规定不影响另一国家在法律关系上根据国际公法所具有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缔约一国国民在另一国的民事登记簿内登记事项,应由该另一国制成一份字句相符的正式证明书,通过外交途径送有关人所属的国家,不收费用。

第二篇 财产

第一章 财产的类别

  第一百零五条 一切财产,不论其种类如何,均从其所在地法。
  第一百零六条 就前条而言,关于有形动产以及表示各种债权的一切产权,应注意其通常或正常的所在地。
  第一百零七条 债权的所在地决定于其清偿地,如未规定清偿地,则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及法律所授予并准许进行某种活动的一切其他经济性的类似权利,均以其正式登记地为其所在地。
  第一百零九条 特许权以其依法取得地为其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条 如无其他规则,而本法典亦无规定时,各种动产以其所有人住所地为其所在地,所有人如不在,以其持有人住所地为其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为前条规定的例外,质物以其占有人住所地为其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始终适用属地法,但不得妨碍第三人取得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财产的其他法律上分类和识别,均从同一属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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